時事議題:智障人士有苦何處訴
【明報專訊】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2014年被指控與智障女院友非法性交,但因女事主精神狀態不適合上庭作供,基於同時要考慮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律政司最終撤銷檢控。事件激起爭議,除了揭示現行法律對保護弱者有漏洞外,社署和社工註冊局也被批監管不力。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社會制度及各持份者可怎樣保護智障人士?
「康橋之家」前院長撤控
「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2014年被指控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智障女院友X非法性交。X的母親2014年8月探望女兒,獲另一院友展示一段電話拍攝影片,查問下X說張健華曾用陰莖觸碰其下體,X母遂報警。翌日張被捕,警方在其辦公室垃圾桶找到6張紙巾,經化驗證實染有其精液及他和X的DNA吻合的混合物。X與警方進行錄影會面,說院長脫下褲子,用陰莖插入她的下體,後來院長給她吃糖果。
X經多次醫療診斷,被評定患創傷後壓力症和智障,故不適合出庭作供。雖然控方仍可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將X的錄影會面呈堂,但X不能出庭接受辯方盤問。控方4次向法庭申請押後案件,終在2016年5月決定撤銷檢控。
張健華稱無辜 團體:說法牽強
張健華被撤銷控罪後申請發還訟費,2016年10月14日被法庭拒絕,法官明言撤控是無奈,是張的幸運,「卻是社會和事主的不幸」。事件迅速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之後張健華連番接受傳媒訪問,否認有與女事主非法性交,並表示有法醫報告證明事主仍是處女,質疑性交之說,形容自己才是受害人。至於警方檢獲的精液紙巾,他辯稱自己有夢遺,那次是將墊褲的紙巾棄於垃圾桶,當日事主入其辦公室到處找東西,可能有汗水沾到紙巾,故紙巾上亦檢測到事主的DNA。
然而有兩名醫生質疑「夢遺」之說。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發言人李劉茱麗批評張的說法牽強,是砌詞狡辯。
◆何謂「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
香港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mentally incapacitated person,MIP)的主要法例是《精神健康條例》。條例定義「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為精神紊亂或弱智。
◆撤控爭議與回應
社會上有聲音炮轟律政司「放生」被告。律政司重申重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者的司法權益,並解釋是在小心及詳細考慮過相關法律、證據及事主的醫療報告後,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情況下,所餘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任何相關控罪,決定撤控。
議員倡改控其他控罪
控方6次透過醫管局替事主索取專科醫療報告,事主均被評定因創傷後壓力症及智障而不適宜出庭作供,更有專科醫生認為若強迫事主作供,將對其精神狀況造成巨大壓力,危害復元。
風化案很多時只牽涉事主及被告,人證往往比物證更重要。控方曾安排事主錄影會面落口供,以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預備向法庭申請許可,以接納該紀錄作為證據。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認為,案中事主明顯在檢控上非常關鍵,如事主無法出庭接受盤問,法庭不能接納錄影會面作控方證供。熟悉刑事程序的大律師解釋,因盤問可測試事主證供可靠和可信度,而非「事主講咩就信曬佢」,亦可透過盤問來要求事主糾正或澄清錄影會面中的錯誤說法。
立法會議員楊岳橋建議警方及律政司可根據現時的證供改控其他控罪。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黃瑞紅認為,如經過一段時間後事主情緒平復、適合出庭作供,律政司應考慮再作檢控,即使控告同一條非法性交罪亦可行。根據律政司資料,中止檢控是擱置檢控程序,但在符合社會公義的情況下可重新展開檢控。
僅靠環境證供不足以定罪?
律政司認為在不能傳召事主的情況下,餘下的證據沒合理機會證明控罪,因而撤控。黃瑞紅表示法律上要證明「性交」必需證明有「插入行為」(即男性性器官插入女性陰道);而要證明插入行為,最有力的證據是事主的證供。若事主無法出庭,並非不能靠環境證供(間接證供)審訊,但有關環境證供必需是「唯一合理推論」可證明被告有罪,否則疑點利益會歸於被告。
警方在張健華辦公室檢獲含有他和X DNA吻合的混合物。58歲的張建華於2016年10月17日受訪稱,紙巾有精液因自己有夢遺、有X的DNA或是她翻垃圾桶時有汗沾到紙巾。黃瑞紅稱紙巾有精液其中一個合理推論有可能是自瀆或體外射精造成,故單憑紙巾不能證明有「插入行為」。
張健華後來出示顯示X處女膜完整的法醫報告,「證明」自己沒性侵X,聲稱自己才是「受害人」。黃瑞紅表示,強姦案中不少被告亦辯稱受害人處女膜完好,但單憑此點不能證明沒發生過插入行為。
法官:無奈撤控 社會不幸
張健華於獲撤控後申請訟費,被法庭拒絕。區院法官陳廣池頒下判辭指出,警方檢獲「精液紙巾」是張自招嫌疑,形容控方是無奈撤控,可說是被告的幸運,卻是社會和事主的不幸。
《明報通通識 第41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