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與角度:安樂死 自決生命終點?

[2016.10.27] 發表
智利少女毛雷拉(左)身患不治之症,2015年3月,年僅14歲的她拍片,經社交網絡懇請總統批准她的醫生讓她安樂死,總統拒絕。女孩父親受訪稱尊重女兒決定,「因為她是跟這個病掙扎的人」,兩個月後毛雷拉在醫院去世。圖為智利總統巴切萊特(右)到醫院探訪毛雷拉並自拍。
81歲退休地盤工洪伯
英國宗教領袖坎特伯雷大主教韋爾比

【明報專訊】在香港,罹患重症的病人不能自主結束生命。全身癱瘓病人鄧紹斌(斌仔)曾多次去信政府,欲「有尊嚴地結束生命」,但因社會欠共識,事件不了了之,斌仔在病床上度過餘生,於2012年病故。近年陸續有國家通過安樂死法例,荷蘭甚至討論擴大適用範圍,允許覺得自己「人生已完成」(life is complete)的人,在符合嚴格及慎重準則下結束生命,事件再次掀起安樂死合法化的爭議。

事件背景

根據《香港註冊醫生專業守則》,安樂死指「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的醫療護理的一部分」。香港法例第212章第33B條列明,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他人自殺,可能觸犯《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刑事罪行,故安樂死在香港並不合法。

全球只有7個國家的法例允許安樂死,包括荷蘭、比利時、瑞士、盧森堡、哥倫比亞、加拿大和美國部分州份。荷蘭2002年允許安樂死,是首個通過這法例的國家;2016年更計劃進一步放寬適用範圍,允許覺得自己「人生已完成」的人,在符合嚴格及慎重準則下,有尊嚴地結束生命。荷蘭衛生部長表示,仍在研究細節,基於主要是長者希望選擇結束生命,因此新制度只適用於長者,預計法案最快可於2017年底生效。荷蘭2015年執行了5000多宗安樂死,佔全國總死亡人數的3.9%。荷蘭現時除了罹患絕症或承受難以忍受病痛的病患,部分精神病患者與癡呆症患者也可以申請安樂死。瑞士則接受非國民申請安樂死,如於香港出生、加拿大著名華人刑事律師洪秉政,因患上罕有的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ALS),病況迅速轉差,經過繁複程序和審批後,於2014年在瑞士以安樂死方法離世,終年62歲。

■評論摘錄—支持安樂死合法化

防止病人自殺

2015年2月,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判決,指禁止安樂死的法律侵犯人權,違背基本正義的原則,無助於預防人「在脆弱的時刻自殺」,要求國會允許安樂死。加拿大於2016年通過安樂死合法化。——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

拒末期病患安樂死「終極侮辱」

因患漸凍症而全身癱瘓的霍金曾反對安樂死,認為生命或許不美好,但活著就有希望。近年他公開支持在有妥善的安全機制下為安樂死立法,指拒絕末期患者終結生命是「終極侮辱」。他表示,若日後承擔極大痛苦或毫無貢獻,成為親友負擔,會考慮安樂死。——英國物理學家霍金

已沒有生命熱情

洪伯有肺積塵和柏金遜症,他慨嘆百病纏身,每日吃20多粒藥,病痛折磨令他對生命熱情燃燒殆盡。他認為長壽但不健康是痛苦,寧願安樂死,「人啊,80歲就應該走……最好打支針就死,我又可捐出器官」。——81歲退休地盤工洪伯

•解讀

根據聯合國的《世界人權宣言》,每個人都有與生俱來的基本權利,包括選擇權。在不損害他人權利的情況下,人理應擁有終結自己生命的自由。加拿大聯邦最高法院在2015年指,禁止安樂死侵犯人權,指神志清醒但罹患末期絕症且無法治癒的病患,應有權接受「醫生協助死亡」,但最高法院訂出醫生協助病人安樂死時需符合特定條件,包括本身有能力作決定的病人同意終結生命;病人患上不治殘疾而承受無法忍受的痛苦;不能強迫醫生為病人進行安樂死。

料不需經「恐怖死亡」 反能安心

雖然安樂死原意為協助病患者結束生命,但有殘障人士認為有選擇死亡的權利,反而避免了病患者自殺。加拿大前國會議員Steven Fletcher 1996年因車禍全身癱瘓,他讚揚加拿大最高法院的判決,指禁止安樂死可能令絕症患者提早在有行動能力時自殺,而安樂死合法化後,反而讓人活得更長,因為他們安心明白不會經歷恐怖的死亡。2016年巴西殘奧400米輪椅競速亞軍、37歲比利時運動員Marieke Vervoort曾傳出賽後安樂死的消息。她患有不治的脊椎退化症,要以輪椅代步,經常受痛楚纏繞,有時一晚只能睡10分鐘。她回應傳聞稱,已簽署安樂死文件,可決定何時了結生命,但暫時未有這打算。她認為有了結生命的權利,反而給予她希望和韌力,若沒有文件在手,她可能已經自殺,她鼓勵更多國家討論安樂死,令人活得更長久。

減少病者和家人承受痛苦

隨著醫療設備和技術發展,人們愈來愈長壽。根據統計處2015年的數據,香港有16.3萬人年逾85歲。日本2016年的報告亦指香港男、女性平均壽命達81.24歲及87.32歲,均為全球最高齡。末期病患者雖能靠藥物、儀器等維持生命,但在治療期間或需承受極大的肉體痛苦,因此在病情不可逆轉的情況下,有指允許安樂死是讓病人脫離痛苦的一個辦法,亦完成他們「不希望成為家人負擔」的意願。

英國廣播公司(BBC)2016年紀錄片How to Die:Simon's Choice中,患運動神經元病的西蒙賓納,因逐漸失去生活和溝通能力,覺得受到羞辱,最後與家人達成共識到瑞士執行安樂死的過程。紀錄片在英國引起很大爭議,對於讓丈夫安樂死,其妻子不認為正確,但她指出,西蒙已喪失求生意志。西蒙在留給妻子的遺言中表示慶幸不是在車禍中瞬間離去,才能跟妻子說出遺言,道出一切情感。

■評論摘錄—反對安樂死合法化

有違醫學倫理

勞永樂認為醫生的天職是救治病人,應竭盡所能紓緩臨終病人身體、情緒和精神上的痛苦,而非協助病人求死,施行安樂死是不合法和不道德。他建議針對病人求死的消極情緒,加強善終服務,幫助他們面對死亡,減少對安樂死的訴求。——已故香港醫學會前會長勞永樂

安樂死遭濫用

比利時在2014年通過涵蓋兒童的安樂死新法例,當地時任樞機主教萊昂納爾(Andre-Joseph Leonard)憂慮安樂死會遭濫用,法例為殘障者、失智患者、精神病患及其他厭世者開啟安樂死大門,導致生命遭輕視。——樞機主教萊昂納爾

對長者或殘疾人士構成壓力

英國宗教領袖坎特伯雷大主教韋爾比(Justin Welby)擔心安樂死合法化,等同積極地鼓勵這種行為發生,並對長者與殘疾人士構成威脅,或導致他們遭到凌虐、脅迫與恐嚇要提早離開人世。——英國宗教領袖坎特伯雷大主教韋爾比

•解讀

宗教界大多認為生死應遵從自然法則,只有神才可決定人類生死。宗教團體對安樂死合法化大多強烈反對,加拿大在2016年批准安樂死合法化後,甚至有主教向神父發出指引,呼籲不要為安樂死的教友主持臨終彌撒,強調安樂死與天主教教義有所牴觸,這行為是侮辱生命。

宗教、醫學界反對理據

安樂死在醫學上構成很大爭議。由古希臘「醫學之父」希波拉克底撰寫的醫學道德綱領中已提及,「不得將危害藥品給予他人」。傳統醫學界認為醫生職責為救治病患者,主動結束病人性命如同殺人,或會對醫生構成其罪惡感,造成心理損害。此外,醫學研究應用以治療疾病、挽救生命,若安樂死合法化,可能削弱醫學界探索治療方法的動力,長遠阻礙醫療科技的發展。另一方面,部分病症現為不治之症,但在若干年後,可能因研發出新藥物而變成可治,一旦病人接受安樂死,就會枉送性命。

發展「紓緩治療」先於安樂死立法

荷蘭和比利時的安樂死人數逐年上升,荷蘭由2006年時不足2000人升至2015年逾5000人。不少人把人數上升歸咎於門檻降低。荷蘭由最初僅允許面對不能承受的痛苦的病人安樂死,後已擴展至末期患者以外的人,部分心理疾病患者也可申請。如2016年20多歲女子因15年前遭性侵而患有嚴重精神病,心理醫生判斷其治療沒希望,已中止治療。女子其後申請安樂死。

香港紓緩醫學學會反對安樂死,該會引用世界衛生組織在1990年的文件:「任何政府在考慮『安樂死』立法之前,應確保『紓緩治療』得到應有的關注及資源,以保障病人的痛苦和需要得到照顧。」該會指出,發展「紓緩治療」(嘗試為患者紓緩症狀及心靈支援等),應比鼓吹「安樂死」更為優先,而社會應正視患者面對的痛苦和需要,而非以安樂死作一筆勾銷。

「合法下毒手」爭議

不少社會聲音擔心安樂死合法化會對長者或殘疾人士構成壓力。在荷蘭,不少病人家屬不忍親人受苦,向醫生提出安樂死要求。雖然法案規定,病人若神志清醒,應由病人自行決定安樂死,但有研究發現,沒有太多人顧慮法案規定,會強行決定安樂死。人民網題為〈荷蘭老人出國躲避安樂死〉的文章指出,由2002年下半年起,荷蘭老人因為害怕醫院和家人合謀「合法下毒手」,向周邊國家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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