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有類似香港太平紳士審案的治安法官,他們專門處理例如交通違例等輕微罪案,以減輕法庭工作量,但這些治安法官的判案結果,卻常引來控方不滿,作出上訴,非但未能減輕法庭的工作,有時反而引出更多的上訴,案件稽延更長。
去年9月,一名治安法官審理三宗認罪的駕車超速案,表示要9個月後才判罰,控方上訴,要求30日內判處,這法官判案後,原應每名被告罰款200元,但他只判罰85元,弄得控方又上訴。
安省法庭法官在判詞中說,各被告根本願意付200元付款;這些原先很簡單直接的事情,治安法官竟花了超過7個月才解決。
有關案件發生於去年,被告孫姓男子(Kenneth Sun)、Adam Newhook和葉姓女子(Renee Yip)分別被控超速。當中孫氏和Newhook在案發時,超速每小時49公里,足以讓警員發出瘋狂駕駛罪罰單(Certificate of Offence for Stunt Driving);但兩件案件中,警員都決定只控告他們超速每小時49公里,至於葉氏則被控超速每小時47公里,各人原扣4分改為扣2分。
3人其後各自透過持牌法律代理,在去年9月3日,承認罪名較輕的違反告示罪(disobey signs);各案件的控辯雙方都有共識,要求審理案件的治安法官A. Romagnoli判處各被告200元罰款。
該治安法官當日接受Newhook認罪,但指要待9個月後,才宣布是否接受其餘兩人認罪。檢察官其後要求治安法官盡快為Newhook判刑,和接受其餘兩人認罪,獲安省高等法院(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接納,下令治安法官要在30日內處理相關事宜。
治安法官在去年11月25日接納孫氏和葉氏認罪,並向他們和Newhook判刑。不過她未有接納控辯雙方共同提出的200元罰款,反而大幅削減罰款額至每人85元,即高速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規定的最低罰款額。她在每個個案都給出相同的判罰理由,指各被告都早早認罪,沒有前科,而且罪行屬輕微,不過她也提到各被告大幅超速。
該治安法官認為,各罰款200元屬不公平、不合理的懲罰,並會影響司法工作的聲譽。
約克區域政府不服,上訴至安省法院,今年4月15日獲判上訴得直。法官羅斯(D.S. Rose)在4月27日發放的判詞中指出,治安法官在判罰前,從來沒有詢問控辯雙方達成200元罰款共識的理由,而且錯誤引用過去案例,只判最低罰款。
判詞又指,法官通常會接納控辯雙方的共同陳詞,除非認為它牴觸公眾利益等原因。
羅斯認為,治安法官未有仔細考慮案件,因此判罰比共識200元低的罰款,是一個錯誤。
他又認為,3名被告原來控罪的罰款從329元至343元不等,外加扣4分,控辯雙方提出的200元和扣2分已是「優惠」。
羅斯最終判處提高各被告的罰款至200元,他們需在60日內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