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患有產後抑鬱症的婦人,被指在商場內偷取價值149元的外衣,去年被判囚7個月。她不服裁決上訴至高院,昨獲判上訴得直。高院法官在判辭中批評,原審暫委裁判官陳碧橋的口頭及書面裁決存有嚴重分歧,認為裁判官在婦人對他人沒構成危險的情况下考慮判處入院令,及將她還押以等候索取精神科報告的做法不合情理,7個月判刑亦明顯過重。
原審官口頭書面裁決嚴重分歧
婦人歐陽佩恩去年在屯門裁判法院,被暫委裁判官陳碧橋裁定盜竊罪成立,判監7個月。控方在審訊期間指出,婦人在屯門某商場的店舖內,偷取一件價值149元的外衣。婦人被保安發現時,手持一件內衣及一張收了39元的收據。婦人審訊時辯稱,曾將涉案的外衣及內衣拿到收銀處付款,不排除是收銀員犯錯,沒收錢及拆除防盜器,亦不排除婦人在藥物影響下忘記付款。陳官原審時不接納婦人的說法,認為兩種情况不可並存,裁定她罪名成立。
惟高院法官張慧玲不同意,認為控方沒證據顯示婦人付款的情况,有可能是收銀員犯錯。陳官在口頭裁決時指出,不會依賴婦人的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供辭,但陳官在書面裁決書中依賴婦人的口頭招認及補錄警誡供辭。高院認為陳官的口頭及書面裁決存有嚴重的分歧,質疑陳在撰寫書面裁決書時,認為其口頭裁決的理由不充分,遂改變其說法。
撤定罪判刑毋須重審
高院又指陳官處理判刑有不妥之處,雖涉案的外衣只價值149元,卻基於屯門一帶的盜竊案件猖獗,而將婦人判監7個月,判刑明顯過重。高院考慮到婦人在等候判刑期間,已被扣押1周,遂決定撤銷其定罪及判刑,案件毋須重審。
【案件編號:HCMA41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