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曾任內蒙古乾坤金銀精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的宋文代(圖),前年因貪污和挪用公款罪被內蒙古高院終審判處死刑。最高法院近日在該案的死刑覆核中,裁定該案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核准內蒙古高院維持一審死刑的裁定,並撤銷該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
因偵查機關在宋的住處查獲1噸多重的黃金、白銀,故現年53歲的他被外界稱為「黃金大盜」、「中國近30年特大貪污犯」之一。宋2010年12月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刑事拘留,同月被逮捕。2012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將該案交巴彥淖爾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其後,巴彥淖爾市中級法院一審裁定宋構成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其利用職務便利侵吞、騙取乾坤公司股份溢價款等公共財物價值6504.5萬元(人民幣.下同),3次挪用公款21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法院一審判決宋犯貪污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宋隨即上訴。2013年,內蒙古高院在二審中維持一審判決,案件進入最高法院的死刑覆核階段。
宋在最高法院死刑覆核階段中聘請律師為其辯護。律師舉證指,法院認定的多項事實缺乏證據。今年8月,最高法院對宋的死刑覆核作出了裁定,認為一審、二審的裁定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終審裁定,發回內蒙古高院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