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明報》前總編輯、現任世華網絡營運總裁劉進圖,去年2月26日早上在西灣河太康街遇襲重傷。高院陪審團早前一致裁定,「車手」葉劍華及「刀手」黃志華有意圖傷人及盜竊共3罪成立,昨日他們各被判入獄19年。法官判刑時斥被告行為挑戰法治,強調香港「幸好有新聞自由」,記者為低下階層發聲應受到法律保護,而且「採訪時應免於恐懼」。
明報記者 黃建邦
實習記者 劉卓瑩
兩名被告聞判後表現冷靜,首被告葉劍華(39歲)曾短暫抬頭上望,次被告黃志華(39歲)則低下頭。葉的大律師艾勤賢於庭外表示,暫時未決定會否上訴。黃的大律師Martyn Richmond到羈留室探望後表示,黃認為判刑「重手」,感到驚訝但不憤怒,現時未決定會否上訴。劉進圖昨日回應說「尊重法庭決定」,盼望兩名被告在獄中能改過自新(見另稿)。
法官杜麗冰昨判刑時表示,劉進圖是資深和受人尊敬的傳媒人,沒有證據顯示他因為私生活或財務問題與人結怨;兩被告各收取10萬元酬勞,並精心策劃案件,例如跟蹤劉進圖並掌握其吃早餐的習慣,又事先購買兇刀及偷取犯案用的電單車,犯案時特意用頭盔遮蓋外貌,逞兇後逃到內地逃避追捕。
犯案後帶笑買鞋 「令人感到恐怖」
法官表示,劉進圖傷勢非常嚴重,但他仍有如「超人」般冷靜,自行致電999求助;又指兩被告向劉施襲,改變了劉的一生,更造成心理及生理上永不磨滅的傷痕,幸好他現時康復進展良好,但這主要是因為他堅強和有意志力。
法官說,兩名被告均沒任何值得求情的理由,斥責他們光天化日在街上施襲,令普通市民感到恐慌,此舉欲摧珥輕銂漸q法制度。法官批評他們「毫無悔意」、「無惻隱之心」、「殘忍」及「冷血」,犯案後到商場買鞋,閉路電視片段更顯示他們神情輕鬆,且面帶微笑,令人感到十分恐怖。法官強調,任何人若使用暴力,都應該預期會受到法律的懲處。
辯方求情:襲擊非經常發生
對於辯方稱有關襲擊並非經常發生,毋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並援引案例指判監12至14年實屬合適,法官稱並不同意有關說法,認為判處阻嚇性刑罰,將令其他人行兇前三思,知道自己將面對嚴重後果。法官認為,不少同類案件均未能偵破,加上本案被告戴上頭盔施襲,案件地點位處寧靜偏僻的海邊,故此阻嚇性刑罰實屬必要。法官又引用男童「賢仔」岑浩賢於2005年遭繼母買兇斬傷一案的判辭,指上訴庭認為收錢襲擊他人屬加刑因素,以18年作量刑起點亦非屬偏高。
法官就有意圖傷人及偷竊犯案用的電單車兩項控罪,分別判兩被告監禁19年及1年,至於首被告葉劍華偷取行車證的控罪,則判監半年,下令全部刑罰同期執行,換言之兩被告各被判囚19年。
法官:慶幸有新聞自由 記者應公平受法律保護
法官判刑時特別強調,「我們很幸運在香港有新聞自由,記者在文明社會可協助低下階層、未受公平對待和不能發聲的人發聲。記者應和公眾人士一樣,公平地受到法律保護……採訪時應免於恐懼。」
法官讚揚警方港島總區重案組不遺餘力、專業及有效率調查案件,案發後數小時已找到用作犯案的電單車,其後更迅速地聯絡內地公安協助拘捕被告。
本案案件主管高級督察鄺淑清於庭外表示,本案判刑屬意料之內,又說對法官讚賞警隊感到高興,認為全隊均「畀心機做呢單case」,過去的付出均屬值得。
【案件編號:HCCC3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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