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據了解,本案其中有被告曾申請法律援助,但最終沒有成事,結果兩名被告葉劍華及黃志華在沒有法援下,共聘請了3名「私家大狀」抗辯,包括代表葉劍華的艾勤賢(圖)及助手Shaphan Marwah,以及代表刀手黃志華的Martyn Richmond。大律師公會網頁顯示,3名大律師同屬一個大律師辦公室。兩被告亦委聘同一間律師行代表。有法律界人士估計,以審訊26天及事前準備等計算,保守估計費用逾400萬元。據被告葉劍華的朋友透露,葉的財政狀G不太好,黃則與女友居住在粉嶺聯和墟茤苤A故律師費的來源是個謎。 與律師林炳昌同稱為「廉署剋星」的澳洲籍大律師艾勤賢,現年68歲,入行逾40年,回歸前他曾任律政署副首席檢控官,專責廉署案件。1990年,艾勤賢在律政署的上司胡禮達因貪污被判監8年,廉署指控艾勤賢向胡禮達提供假護照及筆形手槍以助對方潛逃,1993年當時的最高法院裁定艾勤賢罪名不成立,他自始轉為私人執業,專門處理廉署檢控的案件。 艾勤賢後來亦再涉官非。他與林炳昌被指向傳媒披露一名受保護女證人的身分,2006年被裁定企圖向傳媒披露保護證人身分罪成,判囚兩年半,林則被裁定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囚4年。至2009年2月艾勤賢上訴得直無罪釋放,但林反被加刑,至2010年6月林亦在終審法院上訴成功,獲撤銷所有控罪。 明報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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