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周東山被裁定觸犯新修訂《商品說明條例》中,不當接受付款的營業行為罪。有關法例於2013年7月19日修訂,法院首次經審訊裁定該控罪成立。法例條文指商戶收款時,意圖不供應產品、供應有重大分別的產品,或商戶無合理理由相信可在指定或合理期間內供應產品,均觸犯法例,最高可判監5年及罰款50萬元。 周於求情時回顧入仕之路,1945年出生於浙江農村,1967年港大畢業,翌年加入勞工處擔任助理主任。他於1973年負笈英國牛津大學,及後回巢,90年升為助理勞工處長。直至2004年提早退休,開設語言教學中心,教導幼兒與小童學習語言。 求情稱懂逾10種外語 他求情稱自己懂得逾10種外語及6種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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