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倫多3日加新社電)按照安省新法規﹐警方不能向潛在僱主﹐或是要求查看他人背景的人披露﹐當事人的精神健康紀錄﹐例如自殺意圖。此外﹐警方只能在有限度的情況下披露當事人的非判罪紀錄﹐譬如無罪開釋。
公民自由與精神健康倡導者一直說﹐有人不當披露非定罪紀錄﹐影響當事人的教育、就業?義工服務﹐造成障礙。
目前﹐什麼樣的信息可以披露﹐安省沒有全省標準﹐現在自由黨省政府打算﹐以《警方紀錄翻查改革法》(Police Record Checks Reform Act)設定這類標準。
安省社區安全廳長納啟(Yasir Naqvi﹐圖)周三說﹕「我們聽說很多例子﹐勤奮的安省民眾過去有精神健康問題﹐與警方打過交道﹐因而掉職﹐或是無法就業。
「聽說有人目擊罪案﹐只是他們有親屬受過警方盤問﹐就不能在社區做義工。我們聽說﹐背景調查揭露﹐有人在10年前被控﹐控罪後來撤銷﹐他們為此失去教育機會?光明的前途。」
按照新法律﹐非定罪紀錄諸如撤銷或否決的指控、無罪開釋﹐法庭因個人精神問題﹐判處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這類非判罪紀錄﹐只可以在某人為弱勢社群(比方兒童與耆老服務)﹐或做義工時﹐在背景調查中﹐警方才可以披露。
警方披露敏感信息前﹐先要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事情發生多久﹐相關事件與弱勢社群的行為有關﹐紀錄有沒有顯示某種行為模式。
按照標準的刑事案底調查﹐據《青少年刑事法》﹐被告罪名成立﹐警方才能透露罪名。刑事案底、司法問題調查﹐可以披露﹕最多3年有條件釋放﹔最多1年的完全開釋。
根據新法規﹐諸如警員紀錄之類﹐與警方接觸﹐例如自殺企圖﹐與當局在精神健康問題上接觸﹐不可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