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律界人士常言道,刑事審訊最難預計是陪審團的想法。無論控辯雙方大律師提出的理據如何充分有邏輯,陪審團沒有受法律訓練的,只憑生活經驗及智慧裁決,往往得出「意想不到」結果。本案針對許仕仁上任政務司長前,以及卸任後分兩期收取郭炳江等人提供的巨額款項的裁決,觀乎陪審團裁決,似乎與控辯雙方的說法均有矛盾。
同理由抗辯 炳江兩罪脫其一
已被定罪的郭炳江,其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對裁決感到奇怪,因郭炳江面對第二、第五控罪,即許仕仁上任政務司長前收取郭炳江的利益,以同一理由抗辯,但最終只有第二項脫罪,第五條卻入罪。郭炳江早前自辯稱,2005年4月向許支付500萬元現金支票,及6月底再支付1080萬元,皆為顧問費口頭協議的尾數。
另邊廂,控方提出的行賄計劃「首期」,包括控罪二指郭炳江開出500萬元現金支票、控罪三指郭炳聯批准新地向許支付11個月未完成顧問費412.5萬元,及控罪五指4名被告藉迂迴方式向許輸送850萬元。4名被告辯稱款項全因許與郭炳江有顧問費口頭協議,為避郭炳湘阻撓而秘密「找數」。
但陪審團的裁定,似乎僅相信控方的部分說法。陪審團裁定控罪二和三、即許、郭炳江及郭炳聯罪名不成立,由於該兩罪的輸款方式相對簡單直接,而且有單據支持,或令陪審團相信郭炳江及郭炳聯的說法。
至於控罪五指4名被告「接力」傳送款項,關把款項拆細後以不同形式轉入許仕仁戶口,估計陪審團認為參與開出支票及轉帳的被告皆有罪,僅未出現於轉款過程的郭炳聯脫身並洗脫罪名。
涉送賄款尾數 「主腦」脫罪
另外,控罪七涉及控方所指的行賄計劃「尾期」,控罪指陳鉅源為郭炳江墊支,經關雄生向許轉帳1118.2萬元,郭炳江及後發出花紅「找數」。陪審團經長時間商議,早前曾表示未能就此控罪達成裁決,要求法官加以引導,結果亦出人意表。
郭炳江及郭炳聯身為新地「最高領導」,被控方指他們分別提供資金及知悉計劃。惟陪審團似乎不認同,裁定這兩名「主腦」無罪,而控方指擔任送款中間人陳、關卻有罪。觀乎裁決結果,不禁令人意會到是陳行賄許。針對上述1118.2萬元,許辯稱透過關收到港澳辦前主任廖暉千萬元,作為他考慮留任政務司長,關兩度身為「經手人」,被陪審團裁定此控罪罪成。
涉及控罪五及控罪七的郭炳聯沒有出庭作供並「全身而退」,估計是由於陪審團相信在兩次迂迴送款予許的計劃中他皆未有參與。控方舉證時僅利用許及郭炳聯的日記,指郭炳聯涉案期間與許及郭炳江頻頻見面,認為郭炳聯知悉行賄計劃,但未獲陪審團接納。
明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