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破產條例》,若市民遭頒令破產前已離港,他須親身返港並知會破產受託人,才開始計算其4年的破產期。上訴庭早前審理一宗申請解除破產令案件時,裁定上述條文違憲,此或令九成身處海外的破產者可自動解除破產令。由於破產管理署即將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上訴庭昨下令暫緩執行上述裁決。
九成海外破產者或解破產令
事實上終院於2006年亦裁定《破產條例》有條文違憲,該條文要求破產者每次出入境,均要知會破產受託人。上訴庭在審理本案時,亦參照了終院上述的裁決。
本案上訴人為韓國人破產者Chang Hyun Chi,他於2000年在港獲永久居民身分,2006年12月至2008年4月期間他在韓國居住,其間Chang於2006年12月20日被香港高院頒令破產,但他一直不知情。2011年7月,法庭下令就Chang的操守及財產進行查訊,但由於他一直不在港未有出席,至2012年3月法庭發出拘捕令,至2012年5月10日他由澳門入境香港時被捕。兩個月後,他興訟指根據《破產條例》,其4年破產期已於2010年12月21日結束,要求解除破產令,但高院於2013年5月拒絕其申請。
回港方計破產期 違出入境自由
Chang由大律師吳靄儀代表上訴時指出,若回港才可計算破產期,即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賦予的旅遊及出入境自由。此外,破產人或在非自願情况下未能回港。上訴庭亦認同,指不論任何理由,破產人均不能違反有關條例,法官亦沒有酌情權取消規定,認為有關條例的規限不合理。
【案件編號:CACV1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