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國際學生在卑詩省念專上學院,她所持的是學生簽證及實習工作簽證,規定學習及實習工作的時數必須各佔一半。但由於學生成績優異獲學校豁免5門課,她在申請更新學生簽證時,被移民官指其實習工作時數多過學習時數而拒絕。她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成功。 馬來西亞來的黃家寶(Michelle Wong Ka Po,譯音)在卑詩省一間私立學院念商科,課程包括980個小時的學習,以及980小時的實習,而她所持的是學生簽證(study permit)及實習工作簽證(co-op work permit),根據簽證要求,學習時數及實習時數必須各佔50%。不過,由於學生成績優異,獲學校豁免選修5門課,導致她的學習總時數只有802至826小時,但實習時數則維持在980小時。 後來學生簽證到期時,她申請續簽卻被拒絕,移民官的理由是,不認為她是真正的學生,因為她實習時數的比例佔了54%至55%,不符合學生簽證及實習工作簽證的要求。她後來向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 法官在判詞中說,移民部當然可以拒絕向假留學、真打工的人發出簽證,但在法律角度來說,因豁免學科導致學習時數比例降至低於50%,並不足夠證明申請人有濫用實習工作簽證的意圖,移民官必須提出更有力的證據才可作出拒簽的決定。 法官又認為,個別學生因為成績優異或已滿足某些學術條件,獲就讀學院豁免他們選修某些科目,是很平常的做法,這些豁免不會影響課程的完整性。法官還舉例說,一個母語為法語的學生,就可以豁免選修168小時的基本法語課程,如此這名學生也會出現學習時數只有802小時、實習時數980小時的情況。 故此,法官認為,移民官不能單純因為學生獲豁免幾門課就拒絕其簽證更新申請,移民官應至少讓申請人有解釋的機會,因此判黃家寶司法覆核成功,案件發還另一名移民官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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