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秘密監視記者,英國警方也屢次被指濫用《調查權力規管法》,在未獲司法機構授權下秘密取得記者的電話紀錄等私人資料,以確定其消息來源協助查案,招來輿論非議。英國國會上月底公布擬修訂法案,以保障新聞自由。 按現行法例,警方必須根據《警察與刑事證據法》向法院申請許可,要求新聞業界披露消息來源,而記者或其僱主有權以案件的嚴重性作抗辯。不過,警方只要引用用於反恐的《調查權力規管法》,調查時就毋須事先申請。 《星期日郵報》及《太陽報》披露,警方已多次藉《調查權力規管法》的漏洞,秘密取得報社與記者的電話紀錄,追查消息來源。例如2010年,保守黨黨鞭米切爾(Andrew Mitchell)被揭發因為騎單車從首相府大閘離開被拒而辱罵警員,警方追查期間便曾經秘密取得《太陽報》政治記者鄧恩(Tom Newton Dunn)的通話紀錄,查出3名爆料警員身分,將其革職查辦。 英國記者協會批評警方做法是「嚴重濫用職權」,需要盡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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