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的概念歷史悠久,但同時極富爭議性。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指出,公民抗命並非法律概念,而是一個沒有明確定義的政治概念。 源於19世紀反奴隸制度 參與公民抗命者選擇蓄意犯法,並承擔法律責任,盼藉此突顯某法例或政策的不公義。 確實的概念最早由美國人梭羅(Henry D. Thoreau)於1848年提出,他甘願入獄以喚醒民眾反思奴隸制度,受他影響的包括印度著名領袖甘地,而概念發展至今,仍極具爭議。 加拿大法官:威脅法律存亡 大律師公會於10月初的聲明中曾提到,公民抗命概念即使在法官之間也極具分歧:在加拿大Everywoman's Health Centre Society (1988) v. Bridges案中,法官批評示威者一邊聲稱尊重法律,一邊「把你們漠視法紀的行為定性為迫不得已的抗爭」,並將責任歸咎政府,「事實上,法律是你們唯一達至理想的工具,你們透過故意不服從法律去尋求改變法律,反而威脅到法律的存亡」。 港終院法官:文明社會印記 但另一方面,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現任香港終院非常任法官)在英國案例R v Jones (Margaret)案中亦曾指出,「因為認為某些法律或政府的行為不公義,而以違法行為表達信念的人,有時會獲歷史肯定……能包容這種抗爭,是文明社會的印記」,但抗爭者的行為須合乎比例,執法者亦應表現克制,法庭量刑時則可考慮抗爭者的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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