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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知識增益﹕僱主無權解僱罷工員工

【明報專訊】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是規管本港僱傭條件和保障僱傭的主要法例,如:工資保障、 休息日、有薪假日、僱傭保障等都有明確規定。其中第9條(2)列出: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即僱主不得以罷工為由,終止僱傭合約並不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2005年8月1日港九拯溺員工會發動罷工,抗議康文署外判大角嘴體育館救生服務,引起有關公務員能否罷工的爭議。當日約有270名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拯溺員未經許可缺勤,康文署徵得公務員事務局長同意後,引用《公務員事務規例》第610條,扣除有關員工在缺勤期間的薪金。工會認為此舉有打壓員工參與工業行動之嫌,違反基本法及國際勞工公約。

2005年10月13日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會議討論康文署做法是否違反法例列明的罷工權利。

公務員事務局:無工無酬

公務員事務局指出,公務員屬於香港居民,參與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受《基本法》第27條保障,但僱員不能以參與罷工為理由,要求僱主免除僱員因不履行僱傭協議所訂明的職責而應負的責任。局方表示《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610(1)條列明,員工若未有執行職務,當局扣除有關員工在缺勤期間的薪金是根據法例「無工無酬」的原則,不屬於紀律處分或侵犯員工參與罷工的權利。局方指政府充分尊重公務員享有的權利,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與自由,並強調《公務員事務規例》沒有任何條文禁止公務員參與罷工。

■相關概念

罷工權(right to strike)

勞工權益(workers' rights)

生活素質(quality of life)

勞工福利(labour benefits)

多層思考

1. 參考資料,指出不同持份者對救生員罷工的意見。

2.「基於香港未來的經濟發展這一考慮,不應以罷工方式爭取勞工權益。」你在多大程度同意這說法?解釋你的答案。

(答題指引見另文)

參考資料

1. 立法會討論文件,〈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公務員參與罷工的權利〉:www.csb.gov.hk/tc_chi/info/files/panel060314c.pdf

2.《僱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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