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出生加人子女 聯邦立法歸還加籍 父母需於子女出生前3年居加拿大
【明報專訊】聯邦移民部長米勒(Marc Miller)昨(23)日在國會提交C-71號法案,法案若獲通過﹐2009年後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公民﹐如果希望其在海外出生下一代子女能獲加籍,應在孩子出生前有3年居於加拿大。
該法案將恢復在加拿大以外出生的加人下一代的加國公民身分,並確保今後不會再發生類似情況。
該法案將自動賦予自2009年以後、在海外出生的加拿大人的下一代進行「實質聯繫測試」。
如果法案獲通過,海外出生的加籍父母,在其子女出生或被領養之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至少3年(1095天),才能將加拿大公民身分傳遞給他們的子女。聯邦政府不清楚會有多少人將因此而自動獲得公民身分。
米勒說﹕「我們希望公民身分制度是公平,並具有明確和透明的規則。希望利用這個機會,盡可能繼續減少海外出生的兒童與在加拿大出生的加拿大人子女之間的差異。」
2009年,保守黨政府修改法例,使在國外出生的加拿大父母不能將加國公民身分傳給他們的下一代,除非孩子在加拿大出生。保守黨昨日沒有立即就該法案作出回應。
1977年和2009年《公民法》的修訂剝奪了數千名在國外出生的人的加拿大公民身分。那些因這些修訂而無法獲得公民權的人被稱為「失落的加拿大人」(Lost Canadians)。
去年,安省高等法院裁定,現行制度將加拿大人分為兩類﹐屬於違憲,並要求聯邦政府在6月19日前解決這個問題。
米勒說,政府在法案在下議院審議的過程中可能不得不向法院請求延期,但他亦不想等太久來解決這個問題,因為與此同時很多人正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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