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嚴打亂過路 青年覆核敗訴
【明報專訊】警方近月大規模打擊行人違規過馬路,調配便裝人員票控違例行人。20歲青年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法庭宣告本港街道過於狹窄、紅綠燈設計不良,以及《道路交通條例》中關於違規過馬路的控罪違憲。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表示市民可以投訴紅綠燈的設計問題,惟投訴事項不屬於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司法覆核沒有勝訴機會,駁回申請。
入稟指城規差 綠燈太短
申請人Tsang Ho Ming,建議答辯人為香港政府、運輸署、發展局及立法會。入稟狀質疑,政府部門沒有跟進本港道路狹窄、綠燈亮起時間太短、城市規劃欠佳等問題,構成系統性失誤;違規過馬路的傳票控罪須罰款2000元,對低收入者構成負擔,惟立法會沒有制定行人友善的法例,現存控罪有違《基本法》。
法官高浩文在判辭指出,基本法第28條列明本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和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並無關聯;無論是草擬違規過馬路的法例,抑或設定罰款額,均屬立法機構的職責範圍。
法官認為,道路交通條例生效「顯然並非不合理」,能夠阻止行人把自己或別人置於險境;假設如申請人建議,行人察覺有直接撞車危險才會被截停罰款,明顯為時已晚。
官稱立會職責 拒受理
申請人要求法庭宣告政府部門失職,惟法官認為,其司法覆核理據和公共法無關,法庭不宜處理投訴。法官續指出,市民可以就紅綠燈的設計問題、行人路維修狀G等表達關注,惟相關事項不屬於法庭行使司法管轄權的範圍內。由於申請人的理據沒有合理勝算,法官拒絕受理其司法覆核,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HCAL 228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