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引2003年23條草案論「顛覆」 官稱無關本案
【明報專訊】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Trevor Beel昨引述2003年提交立法會的《基本法》23條草案,追溯「顛覆」定義,稱「顛覆」意指使用武力、犯罪手段或藉戰爭推翻中央等。法官李運騰聞言稱與本案無關,香港立法機關尚未通過上述條文,而被告干犯的《港區國安法》由人大通過,兩者並不相同,質疑怎能援引從未成為法律的條文,稱草案無法協助本案。
針對控罪所指「國家政權」,Beel稱香港不屬國家,只是地區,質疑指控含糊。法官陳慶偉舉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讀本》,稱「我們」或不太了解「國家政權」意思,但內地司法系統有解釋。Beel認為法庭應以普通法下同類原則理解「非法手段」,陳官提出,終院早前在黎智英案參考和國安法相關的內地資料,反問做法是否錯誤。李官重申,終院對本案具約束力。
濫權可定罪 辯:包括缺席議會?
對於控方指濫權亦可定罪,Beel質疑何謂濫權,是否包括缺席和在議會睡覺,又引述何桂藍庭上供稱,立法會議員受限而未能審議整份預算案。何當時預料當局會取消參選人資格,民主派不可能取過半數議席,議員投反對票也不應構成罪行。Beel形容政權不希望議員取得權力,控方將一場政治事件變成刑事案件。
至於李予信和何桂藍的言行和自辯證供,辯方稱李予信沒提否決預算案,他無轉載公民黨聯署「墨落無悔」聲明帖文,公民黨沒被起訴,不能將罪責歸咎於黨員;李在立法會選舉出選港島區亦非協議。何桂藍曾說初選意義在於取得最多票數展現民意,她因預算案有無法審議的「財政黑洞」而否決,辯方力陳她沒串謀其他被告犯案。
(初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