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認未經警誡 警涉偷手機脫罪 官接納酒精影響 行為縱可疑未證意圖盜竊
【明報專訊】五旬時任警員涉在尖沙嘴從醉倒路邊男子身上偷取價值逾1萬元iPhone14 Pro電話,他否認盜竊罪受審,昨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考慮警員調查做法後,剔除被告曾向警員跪地求饒、自稱酒後起貪念的招認,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其清醒狀態及行為,由於未能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即意圖盜竊,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為案發時休班高級警員蘇志華(56歲,圖,楊志權攝)。控方案情稱,今年4月8日凌晨4時,有警員巡邏時看見事主坐在加拿分道行人路,被告走近拍事主肩膀,然後蹲下伸前雙手接近事主,不久轉身離開。警員截停被告,從被告身上搜出被盜電話。被告聲稱現職警員,「我貓驉A先會一時貪心咧鱄蚢q話」,又雙膝跪地求情,自稱年老及「如果畀老婆知道就會家破人亡」,請求給予機會。
控方前稱不依賴招認後申呈堂 官剔除
審訊期間控方一度稱不會依賴被告在未經警誡下的上述招認內容,翌日改口要求呈堂,辯方反對。
裁判官昨日裁決稱,招認非警誡下說出,皆因當時警員嗅到被告一身酒氣,認為非適合時機警誡,其後在警署錄口供時卻沒向被告確認以上招認,故酌情剔除該招認。
辯稱當時判斷需保護醉漢財物
辯方說法是被告判斷力受酒精影響,當時以為有責任保護事主財物才取走手機,即使事後看來做法會遭批評。至於被告拍打事主,辯方認為若被告有心盜竊,會避免驚動事主。
裁判官認為,閉路電視拍到被告當晚行路「腳步浮浮、非直線行走」,顯示受酒精影響。而拍打事主行為,裁判官反駁稱可解讀被告欲觀察事主是否熟睡。法庭接納被告受酒精影響,這與警員說法琣X。雖然被告行為可疑,但未達至唯一合理推論即意圖盜竊,裁定脫罪。
【案件編號:KCCC134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