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病人資料牟利 醫委會委員罪成
【明報專訊】65歲事務律師劉慧兒涉於出任醫委會業外委員期間,披露一名醫委會求助人的資料,並接觸該求助人為其事務律師生意謀取私利,收取逾58萬元律師費。劉否認一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昨於荃灣法院(暫代區院)被判罪成。法官直指被告濫用公眾信任,其行為破壞醫委會投訴制度,削弱公眾對制度信心。判刑押後至下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精神及心理報告,其間被告還押。
獲聘代表申索 收58萬律師費
法官於判辭引述控方案情表示,一名病人2015年向醫委會投訴一名醫生涉嫌專業失德,投訴其後轉介至醫委會的初步偵訊委員會(偵委會)跟進。被告於2017年在審議該宗投訴前閱覽個案資料,包括該病人的聯絡資料。被告同月向偵委會申請避席,並向社協幹事彭鴻昌披露該病人資料。在彭安排下,被告翌月在其辦公室與該病人會面。該病人其後聘用被告代表他向被投訴醫生提出民事申索。
官斥違職業操守 非真心為病人
判辭又指,案中有兩項不當行為,分別是被告向彭披露病人資料,以及向該病人索取訴訟的指示。法官指出,被告有責任把從醫委員獲取的病人資料保密,雖然辯方提出被告是想讓社協幫助該病人,但被告在避席後仍私下閱讀病人資料,做法不合理,若她真心為病人福祉,合適方法是與醫委會合作磋商對策。
法官續指,被告向彭披露病人資料,而彭是沒獲授權知悉,被告行為嚴重違反病人私隱兼有違保密操守,遑論她本是有多年專業經驗的法律人員,且她向一名藉公職接觸的人士索取指示,屬無合理辯解下作出涉案不當行為,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DCCC 5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