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執業者條例》增修訂 獲批打國安案外狀 律政司可覆核
【明報專訊】立法會早前押後處理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的修例方案,律政司昨向立法會重新提交文件,加入多項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的新建議,包括新增申請人須向律政司長解釋申請符合「例外情G」的原因,才可啟動專案認許程序;法院亦可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覆核已獲批來港參與國安案件的海外大律師,須重新向特首申請證明書等。有立法會議員質疑,目前建議「簡單事情複雜化」。
政府上月向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提及擬盡快於今年第一或第二季提交條例草案,但上月中的會議上,律政司長林定國提出討論時間不足,委員會主席廖長江考慮後押後至本月17日討論。律政司昨日提交新一份文件中,僅說「計劃盡快向立法會提交」修例草案,並無提及具體時間。
須先向律政司解釋 「排除無理申請」
根據最新文件,律政司進一步修訂方案(見表),其中提出覆核機制,若法院或律政司長認為有必要,可提出覆核已發出的證明書,或者有必要檢視案件是否屬國安案件,法院須自行或應律政司長要求,向特首提出發新的證明書。至於新建議有否追溯力,律政司在文件稱,建議適用在立法修訂生效後的專案認許申請。
倡適用於修訂生效後申請
律政司在文件稱,新甄選程序旨在排除毫無理據申請,避免浪費法院、大律師公會及特首寶貴時間及資源。律政司又強調,政府非常重視專案認許制度,因海外律師參與本港法庭程序,對本港法理學發展有貢獻,但必須採取審慎和迴避風險做法,平衡潛在國家安全風險。
議員指「簡單事情複雜化」
法律界議員林新強認為,新修訂可避免每次申請都直接問特首,而是先向律政司提出理據,但質疑最終亦要特首批出通知,變動很少,反而將「簡單事情複雜化」,認為一刀切「好合理」。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梁美芬則說,新方案可由律政司守第一關,而非立即呈交特首處理,同時保留空間,並非一刀切限制海外律師參與。至於會否影響黎智英案申請海外律師,她說難以回答,仍視乎黎案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