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生集結囚6月 上訴部分得直脫藏械罪
【明報專訊】中大學生會前會長區倬僖與另外4人,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九龍遊行中參與非法集結、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以及違反《禁蒙面法》等共13罪,去年中被裁定全部罪成,判囚6至8個月。其中一名中大男生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上訴得直,非法集結及蒙面兩罪則維持定罪原判。
上訴人梁馨駿(案發時21歲)為中大學生,判囚6個月,現已服畢刑期。
官指膠紙非為束縛人身製造 撤控罪
高等法院法官黃崇厚指出,本案原審後,上訴庭在其他案件中裁定涉案膠紙只是一般家庭用的簡單修補工具;即使上訴人承認該卷膠紙是用來把他人的手黏在一起,也不能裁定該卷膠紙在可定罪範圍之內,因為膠紙並非為束縛人身製造,因此下令撤銷上訴人有關膠紙的控罪,相關判刑亦撤銷。
至於非法集結及身處非法集結使用蒙面物品兩罪,黃官表示,本案原審時,終審法院仍未審理盧健民案的罪行元素,難以期望裁判官會採用和終院一致的表述。
當時裁判官根據時間性、上訴人的行為、衣著、裝備、各相關地點考慮,裁定上訴人沒可能是圍觀者或過路人,也不止純粹身處示威人群之中,而是逃跑中的非法集結者之一,黃官認為裁定穩妥,有充分證據支持,故另兩罪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案件編號:HCMA 468/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