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每項事實扣連 官駁回兩男暴動上訴 「獨立看無罪 累積看足判罪成」
【明報專訊】2019年10月1日,大批示威者在荃灣與警方對峙,3男1女被裁定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3個月至4年8個月不等,兩男不服定罪,提出上訴申請許可被拒。上訴方爭議單憑衣著或單在現場被捕,不能作出入罪推論。高院上訴庭昨頒下判辭,稱即使每一項事實單獨考慮時可作無罪推論,但均是一條索中個別一環,這些事實以「幾何級數累積」,足以令原審裁定罪成,故拒頒上訴申請許可。
上訴人為陳金國(21歲)及李振文(27歲)。上訴方爭議,原審法官練錦鴻在2021年4月口頭裁決,但延至7月後才交出書面裁決,以及原審沒有充分考量證人證供的分歧。
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判辭中稱,裁決歷時約兩小時,上訴人的法律團隊裁決當天必已得悉定罪的理由,故投訴不成立。另外,即使審訊時沒有片段證明陳金國曾大叫,但其代表大律師已充分陳述,相信原審已考慮。另外,原審亦可就不同片段一併考慮,作出李振文在何處被制服的推論,不排除原審認為環境混亂,警員證供分歧,但不影響證供可信;故否決兩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社工背包藏雷射筆 囚6月
另外同一天,左耳失聰的社工麥籍心(29歲)涉嫌在旺角管有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昨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6個月。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案發時只管有1支雷射筆,並收藏在背囊內的藍色袋中,可見她只能自用,不能交給他人同時使用;又呈上3封由被告上司及同事的求情信,讚揚被告工作態度認真、樂於幫助有需要人士等,冀法庭考慮予以輕判。
裁判官崔美霞指出,案發時有40至50名示威者集結堵路,他們情緒高漲,嚴重威脅社會安寧。被告審訊時曾聲稱不知道袋內有雷射筆,可見她毫無悔意,加上帶備手套、生理鹽水、手袖等物品,明顯是預計在暴力事件發生時保護自己,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案件編號:CACC104 & KCCC 2999/21】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