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08.25
    星期四

律政上訴駁回 夾公仔舖裁非娛樂場 毋須因防疫停業 食環署:研判辭再跟進

[2022.08.25] 發表
涉案其中一間店舖位於旺角信和中心M層。今次案件爭議在於夾公仔機是否屬於《公眾娛樂場所條例》所指的機動遊戲機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高院裁定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機動遊戲機」。(資料圖片)

【明報專訊】位於旺角信和中心的兩間夾公仔店鋪早前被食環署票控無牌經營。原審裁判官去年裁定夾公仔機店毋須領公眾娛樂場所牌照,店舖毋須因防疫禁令停業。律政司早前以案件呈述方式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黎婉w昨頒下判辭,裁定夾公仔機不符《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中的「娛樂」定義,夾公仔機店亦非條例規管的「公眾娛樂場所」,駁回上訴,意味日後公眾娛樂場所若因疫情關閉,夾公仔機店仍可營業。

店舖負責人:冀政府商合適法例

涉案店舖負責人回應裁決稱,行業需受監管,惟並非將過時法例草率套上,又冀政府與業界商討,並制定合適法例加以監管。食環署稱,政府會詳細研究判辭,徵詢律政司意見後再適當跟進。

上訴方為律政司長;答辯方Claw Boss Limited,為信和中心M層及2樓兩間夾公仔機店的經營者,共有32部夾公仔機,食環署於2020年1月22日巡查,店員未能出示有效牌照。

原審裁判官張天雁於裁決稱,根據《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1(i)就「娛樂」的定義、在1951年的版本「旋轉木馬、摩天輪或其他為娛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張官認為「旋轉木馬、摩天輪」這類都是給公眾人士駕駛或乘坐、作娛樂用途的較大型裝置,基於同類法律原則,「其他為娛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不應太遠離「為公眾人士駕駛或乘坐」的解釋,法庭不能輕易擴闊定義,裁定夾公仔機不符條例中「娛樂」的定義。

律政司稱94年修訂後條例擴 官不同意

律政司上訴則稱,《公眾娛樂場所條例》附表1(i)的條例1994年被修訂為「《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下的機動遊戲機或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該修訂足以擴闊條例領域,達至「控制人群聚集」及「確保公眾安全」。而夾公仔機藉操控桿夾起想要的公仔,性質是「娛樂」多於「售賣」,有別以「售賣」為主的扭蛋機。

高院法官黎婉w昨於判辭稱,條文在1994年修訂後「旋轉木馬、摩天輪」被「機動遊戲機」取代,兩者屬同類,餘下的差別就只是以「遊樂」取代「娛樂」,故沒充分基礎支持修訂後擴寬了法例定義。

裁夾公仔不屬機動遊戲機 不符「娛樂」

法官續稱,夾公仔機明顯不屬「機動遊戲機」,本案關鍵便轉移到夾公仔機是否屬「其他為遊樂而設計的機械裝置」。按照同類法律原則,夾公仔機並不屬「機動遊戲機」同類機械裝置,故不符「娛樂」定義。

至於原審法官裁定夾公仔機不符「娛樂」定義後,卻不肯定相關店舖是否應受規管,法官認為屬法律上犯錯,重申得出首個結論後,夾公仔機店便不應受《公眾娛樂場所條例》規管。

【案件編號:HCMA 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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