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違契案10.25裁 辯方結案:只屬民事
【明報專訊】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和前行政總監黃偉強涉隱瞞力高顧問租用將軍澳工業h處所,違反科技園租契案,昨在區院結案陳辭。兩名辯方資深大律師均表示,沒案例指在合約之中隱瞞一方有披露責任。辯方認為事件或僅屬民事的違約情G,不涉刑事欺詐罪行,法庭不可將刑事法範圍無限擴大。案件押後至10月25日裁決,其間黃偉強續准保釋,黎智英就國安法案件須還押。
偷養寵物為例 屬違約非「虛假陳述」
被告黎智英(74歲)和黃偉強(60歲)否認共兩項欺詐罪。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陳政龍陳辭指出,沒案例支持履行合約時隱瞞事實的一方有披露責任;當合約的條款義務繁多,難免有輕微違約情G。陳舉例,若於住宅單位在家工作、撰寫判辭或偷養寵物而沒提及,可能只屬違約並以民事訴訟處理,而非「虛假陳述」,難以刑事欺詐罪起訴。若不作聲就是違法,許多市民已犯法,法庭不可將刑事法範圍無限擴大。
陳政龍表示,租契指明蘋果日報印刷須使用上述處所出版和刊印報紙,是狹義說法,無可能「每一吋每一呎」均為指明用途,處所內有飯堂和泳池等員工設施。陳指出,力高為蘋果日報印刷投資,替壹傳媒動畫負責會計等輔助業務,與報業相關,力高無權將他人排除該空間外,故不構成「佔用」處所;且力高有繳付租金,故黎沒意圖隱瞞和欺詐。
另一辯方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亦認為,黃偉強沒虛假陳述欺騙科技園;又引述獲免起訴集團財務總裁周達權供稱,黃偉強不是管理層而是「大打雜」,他沒人事和財務決策權,只在周首肯下簽署律師草擬的信件,作為員工的他無責任向科技園披露。
黃稱,力高不但提供報業支援服務,民事訴訟亦不會就其佔處所只有0.16%總樓面面積而控告力高違約。辯方均指出,被告行為只令科技園未能發出違規通知書,沒使科技園蒙受不利,不構成欺詐。
控方:被告持續蓄意隱瞞
控方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陳辭稱,黎智英申請工業村用地時知悉其須作報業發展,但兩被告讓處理黎私人事務的力高進駐處所,以及沒申領牌照,如同租客聲稱在單位自住,卻瞞虓~主將一房間分租予美容院。楊稱,承租人有責任主動披露事實,由於兩被告持續蓄意隱瞞,故構成虛假陳述及屬刑事責任。
辯方反駁,力高不是控方比喻的美容院,當時力高持蘋果日報印刷49%股權,形容它是父母出資借錢予蘋果日報印刷。
【案件編號:DCCC 34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