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Uber被拒 Tesla車主覆核 政府引《IT狗》稱不拒科創 惟租車損交通市場
【明報專訊】兩名電動車Tesla的車主有意擔任Uber司機,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許可證」被拒,兩人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於高院審理,法官押後至10月5日裁決。申請方在庭上強調,政府要求司機證明車輛服務需求獨特才批出許可證,看來反對Uber在港營運。政府一方以劇集《IT狗》的應用程式「PayPayDuck」舉例稱,政府不反對科技創新,但租汽車服務會影響公共交通工具的市場。
10.5裁 車主質疑拒發牌意味反對Uber
聆訊牽涉司法覆核申請人陳海滔和言偉豪(均譯音)、交通審裁處及運輸署長。法官高浩文昨以合併聆訊方式審理司法覆核申請許可及案件。本案重點在《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14條列明,申請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有「合理理由需要」,才獲發出租汽車許可證。
申請方稱運輸署發出許可證標準,應僅限於車輛提供的5種服務類型,包括酒店或機場出租汽車等,而非服務的市場需求,質疑署方錯誤解讀條文。申請方續稱本案申請人和其他新入行司機,現時要證明服務類型有獨一無二的市場才獲發牌營運,造成「先有雞還是先有蛋」的問題。申請方亦認為,署方拒絕更新發牌政策,有反對Uber營運的意味。
答辯方稱,出租汽車服務會影響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故運輸署列明5種服務類型,針對的客戶和服務都有別主流交通工具。答辯方強調,政府不希望租車市場毫無限制擴張,假設有人想設珍珠奶茶店,未必符合「合理理由需要」的門檻,要有更獨特、小眾的市場需求,才能與其他競爭者區分。
法官高浩文問及,其他國家的租車服務平台有否受管制。答辯方表示,英國政府會向Uber司機發牌,但當地的士司機協會曾投訴Uber涉違例計算車資。答辯方提到,曾有劇集以程式「PayPayDuck」為題材,劇中主角用手機支付婚禮人情,意念頗創新,重申政府無意反對科技發展,但任何汽車載客服務面世之前都應接受規管。
【案件編號:HCAL 159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