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當被丟獲賠100元 露宿者覆核金額敗訴
【明報專訊】2019年冬至前夕,康文署聯同防暴警察「反罪惡」於深水麚q州街公園丟棄無家者家當,9名無家者早前向政府索償2000至13,290元不等,獲裁定勝訴,每人獲象徵式賠償100元,其中6人早前就賠償金額覆核。審裁官林希維早前頒下判辭稱,100元象徵式賠償不代表法庭認為寢具僅值100元,而是案中無證據證明各人損失,故拒絕6人覆核申請。
官稱未證損失 賠100不代表只值100
6名申索人為熊達富、劉嘉曦、周雄光、吳隨有、阮少碧、陳志榮;被告為律政司長。該判辭於7月21日頒布,司法機構昨上載網頁。
判辭引述申索方稱,法庭評定賠償金額時,不應由申索方提供單據證明,反而應由法庭向康文署及申索方詢問意見再判決,因此法庭沒恰當地評定賠償金額,亦無基於各人受到「精神困擾」而命令署方賠償。
林官在判辭反駁,申索方就評定金額的建議有違普通法原則,民事訟訴中申索方有責任拿證據證明其主張。申索方雖曾向法庭呈遞一張由廣興妓禷}出的單據,顯示一張三摺H褥、一個枕頭和一張棉被總值476元,但申索方不能單憑一張單據要求提高賠償金額,更何G單據在判決後才發出,申索方未能證明單據與損失物品有何關係。
林官重申,100元象徵式賠償不代表法庭認為寢具僅值100元,而是案中無證據證明各人損失,認為在法律上並無出錯。
林官續稱,申索方無論在申索書、證人供辭抑或審訊中,均無提及「精神困擾」或就此索償,案中亦無醫學證明,遂裁定兩項覆核理由均不成立,另不作訟費命令。
【案件編號:SCTC 12527、12529-30、20434-5、376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