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大律師:撤報道限制後 可披露閉門初級偵訊內容
【明報專訊】鄒幸彤案爭議的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涉及被告答辯意向、案情等內容,亦包括鄒幸彤申請、暫定閉門進行的初級偵訊。大律師蘇俊文指出,裁判官有權閉門偵訊,但若有人循其他途徑得悉初級偵訊內容,在報道限制解除後,可合法披露。
鄒幸彤申請初級偵訊,暫定9月2至13日閉門進行,她另將於8月17日到庭爭議偵訊應否公開進行。蘇俊文補充,案件在交付高院審訊前,會在裁判法院處理交付程序,若被告不認罪,可選擇直接到高院不認罪受審,亦可要求初級偵訊,審視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指證被告;若認罪,則會草擬案情摘要。
答辯意向證人身分屬交付審判程序一部分
被告的答辯意向、案情摘要、證人身分、初級偵訊內容等資料,全屬交付審判程序的一部分,在解除報道限制後可以公開。
惟《裁判官條例》第80條列明進行初級偵訊的場地不得是「公開法庭」,即須閉門,裁判官有權命令任何人未經批准不得進入。
法官李運騰亦引述案例,提及條例顯示裁判官限制公眾出席初級偵訊的權利「無容置疑」,須由希望旁聽的人舉證法庭有必要解除閉門限制。蘇俊文認為,是次司法覆核不會影響初級偵訊繼續閉門進行,「就算被告想(公開偵訊)都唔得」,但若有人得悉初級偵訊的內容、證人身分等,在報道限制解除下便可合法披露內容。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