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撤「交付程序」報道限制 鄒幸彤勝訴 高院指裁判官越權 大狀:日後有被告申撤 法庭須准
【明報專訊】已解散的支聯會被控《港區國安法》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前副主席鄒幸彤申請解除「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遭拒;她入稟申請司法覆核,要求高等法院解除報道限制。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昨日裁定鄒幸彤勝訴兼獲訟費。判辭指出,裁判官無酌情權拒絕解除限制,當天的決定屬越權。有大律師認為,判決代表日後任何被告申請解除報道限制,法庭便必須批准。明報記者
李官下令撤銷當天的決定,裁判官在下個提訊日亦須解除上述報道限制。鄒幸彤將於8月17日再提堂,據悉她擬爭議初級偵訊應否公開進行。對於會否就案件上訴,律政司回覆稱會研究判辭再決定需否跟進。
申請人為鄒幸彤;答辯方為律政司長。今年2月14日,鄒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申請解除《裁判官條例》第87A條,就傳媒報道交付審判程序的內容限制,4月25日遭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拒絕。據《裁判官條例》第87A條,任何人不得報道任何交付審判程序,但若其中一名被告申請解除限制,裁判官「須(shall)」批准。律政司早前力陳「須」應理解為「可以(may)」,故裁判官有酌情權拒絕撤限制。但李官在判辭中反駁,不認為條例字眼有律政司所指的涵意,條例中「須」及「可以」的字眼反覆出現,正反映立法者知悉兩者有別,否則可一律以「可以」代之。
律政司憂報道增證人壓力
官:站不住腳
李官續指條例立法原意是保障被告權益,避免陪審團在審訊前對被告有偏見,故被告有權選擇是否需要受保障;以「須」的字面意思理解,符合此立法原意。至於律政司憂慮報道增加公眾對控方證人的輿論壓力,李官形容此論據「誇大其詞、站不住腳」,法庭亦可採匿名令等其他方法保護證人。
不會削弱其他限制法例 包括9P
李官總結羅官拒絕解除限制的酌情權「並不存在」,他的決定屬越權;即使裁判官有酌情權,本案亦沒有因素證明有「絕對必要」為秉行公義而維持報道限制。
審視羅官的決定,李官認為他未有考慮法庭有權頒布匿名令、禁止公眾旁聽、以3名法官取代陪審團審訊等因素,亦無衡量報道限制與其侵犯人權的程度是否相稱,故該決定有缺失。不過李官在判辭亦強調,今次裁決不會削弱其他報道限制法例,包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即俗稱「9P」的保釋聆訊報道限制。
大律師蘇俊文認為,高院裁決代表日後只要有被告申請,裁判官便「自動要解除」針對交付審判程序的報道限制,「唔係話下次解除機會大唔大,係已經確立鼳\(裁判官)係無酌情權」。
浸大新聞系高級講師呂秉權分析,近年不少案件有類似報道限制爭議,部分限制「似乎唔係恰如其分」,削弱公眾知情權。他強調,法庭須平衡報道會否影響審訊公正,但公眾輿論必然存在,當局毋須太顧慮,而合理地披露資料更有助維持法庭公信力。
【案件編號:HCAL 401/22】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