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歡不戴套 高院﹕可視為性侵 卑詩漢一夜情脫罪 官令重審
【明報專訊】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昨天(29日)判定,使用安全套在法律上可以作為同意性行為的一個條件,如對方不答允並強行進行性行為,即屬性侵。這一裁決可能為性同意和性侵開創重要的法律先例。
加拿大最高法院昨日裁定,若伴侶要求對方戴避孕套,但對方不願意仍強行魚水之歡,可以被視為性侵犯,案中一名卑詩男子在原審被判性侵指控罪名不成立,最高法院下令案件發還重審。
最高法院一致裁定,俗稱「隱身」(stealthing)假裝使用避孕套,或未經伴侶同意在性愛前取下避孕套,此舉可能違反你情我願性愛的法律依據。
大法官希拉.馬田(Sheilah Martin)在多數判決中指出,「使用和不使用避孕套的性愛本質上和質量上都是不同的身體接觸形式」。
「以伴侶戴避孕套為條件同意性愛的人,不同意沒有避孕套的性愛。」
法院下令對卑詩省男子柯克帕特里克(Ross McKenzie Kirkpatrick)案重審,柯克帕特里克與申訴人發生性關係時沒有戴避孕套,儘管她事前堅持要他戴。
最高法院並未就柯克帕特里克是否有罪作出結論,而只是下令根據現有證據進行新的審判。
柯克帕特里克於 2017 年與在網上結識的申訴女子(申訴人的姓名受出版禁令保護),兩人在一夜之間發生了兩次性關係,申訴人說,她事先堅持要柯克帕特里克戴上避孕套。
柯克帕特里克第一次做愛時戴了避孕套,但第二次卻沒有。申訴人作證說,柯克帕特里克短暫轉向H頭櫃時,她以為柯克帕特里克取了另一個避孕套,直至對方精子射入她體內時,才意識到他沒有戴避孕套。
申訴人作證說,她不同意在沒有避孕套的情況下性愛。
柯克帕特里克的律師菲爾科特(Phil Cote)表示,他的當事人沒有試圖欺騙女事主,菲爾科特說,在性愛過程中,他的當事人問對方感覺是否好些,女事主當時說,她以為對方問位置是否好些,但後來意識到他指沒有避孕套。
警方指控柯克帕特里克性侵犯,但卑詩高等法院法官宣判他無罪,法官說,沒有證據表明申訴人並未同意性愛,也沒有證據顯示柯克帕特里克有欺詐行為。
此案控方上訴,卑詩上訴庭於2020年一致裁定下令重新審理案件,柯克帕特里克向聯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訴,昨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
雖然最高法院一致決定駁回上訴,但以 5 比 4 的理由裁定判決的原因。
4名大法官同意重新審判的必要性,但不同意馬田法官的推理,4位法官引用 2014 年最高法院哈特森案(Hutchinson)的裁決,他們說,使用避孕套不是刑法對「有問題的性活動」定義的一部分。
在哈特森案中,一名女子同意與哈特森發生性關係,但在她不知情的情況下,哈特森在使用的避孕套刺了洞,令對方懷孕。
最高法院法官維持了對哈特森的判決,裁定他的避孕套破壞行為構成欺詐。
4位大法官認為,由於哈特森案已經確定使用避孕套不是「有問題的性活動」的一部分,柯克帕特里克案的問題是關於欺詐,而不是同意。
在周五的判決,4位大法官表示,應該對柯克帕特里克案重審,以確定他是否存在不使用避孕套的欺詐行為。
性別平等倡導組織西岸法律教育及行動基金(LEAF)對最高法院這判決表示歡迎。
基金的訴訟主管凱特菲尼 (Kate Feeney)表示,最高法院為「同意」的法律增加了寶貴的清晰度。她說,「每個人都有權控制在性互動時被觸摸的方式,這包括是否戴避孕套」。
卑詩大學法學院教授伊莎貝爾格蘭(Isabel Grant)表示,她希望法院裁決背後的理由,能令法律界之外得到聆聽。
格蘭說:「我希望對試圖理解什麼是自願,什麼是非自願的人起到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