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舞蹈員多自僱乏保障 爭取受僱被視「問題人物」
【明報專訊】按目前法例,僱員如因工受傷,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索償,若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40歲以下僱員可獲96個月的收入補償。然而,有舞台藝術從業代表表示,演唱會舞蹈員多以自僱形式獲聘,不受條例保障,即使遭遇意外,亦難獲賠償。
香港舞台藝術從業員工會理事張惠婷表示,演唱會舞蹈員多以自僱形式聘請,不獲任何福利及勞工權益保障。她說,舞蹈員議價能力較低,部分舞蹈員若意圖爭取要求簽署合約,更或會被標籤為「問題人物」,日後難以接洽工作。她說,紅館租用人須自費購買公眾法律責任保險,每宗意外保額不少於1000萬元。然而據她了解,有關索償需由傷者自行提出,但不少舞蹈員不清楚自身權益,根本不會提出任何賠償。她亦甚少聽聞業界曾因傷申索。
保險業:主辦方有責購勞保 涵蓋台前幕後
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蕭倩文表示,自僱者不受《僱員補償條例》保障,如舞台工作者簽署自僱合約,則有可能不獲補償。她認為,一般自僱者對工作有自主權,同時需自行承擔工作的利潤、損失和風險等,舞台工作者通常須聽從僱主安排,形同受僱者,如勞工處介入後判定舞台工作者為「假自僱」,則有機會可獲補償。
香港保險專業人員總會會長張偉良表示,演唱會一般被視為個別獨立項目,主辦機構有責任購買勞工保險,受保者涵蓋台前幕後所有工作人員和表演者的傷亡事故。根據過往經驗,工作人員和表演者在整個演唱會開始至結束的日程,都只會負責同一個演出,無能力兼顧其他表演,因此保險公司容易釐清保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