瞌睡間孫溺斃 爺忽略罪上訴得直 官:原審未證被告必知風險 不足入罪
【明報專訊】前年6月3歲男童在大埔康樂園獨立屋泳池遇溺不治,七旬祖父於看管孫兒時小睡片刻,受審後被裁定對所看管兒童故意忽略罪成,判囚兩個月、緩刑18個月。祖父就定罪上訴,高等法院昨頒判辭裁定得直,撤銷定罪。判辭稱本案是非常不幸的意外,但原審裁判官無法證明祖父必然知道打瞌睡風險,即使祖父打瞌睡時不能看管孫兒,本身不足以入罪。
判辭指出,上訴人李群超為男童李子天(終年3歲)的爺爺,對孫兒愛護有加,一家關係融洽。事發2020年6月,上訴人長子的一對子女在上訴人的獨立屋留宿一晚,翌日下午上訴人和太太陪同孫兒孫女在屋內泳池和吹氣水池嬉戲。不久,上訴人太太帶孫女到浴室洗澡,剩下上訴人獨自看管孫兒。
稱原審過嚴 「誰可確保小孩無風險?」
孫兒起初在水深30厘米吹氣水池嬉水,上訴人替孫兒脫去游泳手袖後小睡,醒來發現孫兒在另一個水深可達1.5米的泳池遇溺。上訴人自辯時解釋,「事後諗番轉頭,我梗係知道自己瞌一瞌」,並稱自己曾服用糖尿病藥物。
上訴方質疑定罪不穩妥,稱原審裁判官錯誤裁定上訴人罔顧孫兒溺水風險。法官李運騰同意原審裁判官所指,證據顯示上訴人知悉孫兒可能溺水的風險,不過原審裁判官裁定他在8至10米外觀察孫兒也不能排除遇溺風險,李官認為當中採納的標準過於嚴格。李官說,任何活動都有風險,並不是讓兒童進行有風險的活動就構成罔顧,「試問有什麼家長可以確保小孩不面對任何風險呢?」
脫孫手袖作定罪基礎 法律上不正確
李官又稱,原審裁判官基於上訴人服藥後或有睡意、當日天氣炎熱等因素,裁定他主觀意識到自己打瞌睡的風險,未必是唯一合理的推論。李官續說,原審裁判官以上訴人脫去孫兒手袖為定罪基礎,法律上並不正確,裁定原審定罪不穩妥,並擱置原審判刑。李官提及,法院對上訴人一家的遭遇深表同情,相信事件令上訴人遺憾一生,甚至難以面對家人,但他是否須負上刑責,須按照法律及證據決定。
【案件編號:HCMA35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