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論若與基本法不一致 林定國曾引述「國安法優先」 學者有保留
【明報專訊】《港區國安法》實施兩年,與《基本法》關係一直在本港甚至內地法律界都有討論。新任律政司長林定國去年7月在一個國安法講座中,曾形容基本法及國安法是「兄弟關係」的「同位法」,當時並引述有學說稱「國安法是基本法的特別法」,兩者如有不一致地方,「則優先適用國安法」。不過,本港及內地法律學者對國安法是否較基本法優先適用有保留。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說,人大常委會保留對基本法及國安法解釋權,認為現實上不會出現互相牴觸的問題。
明報記者 林勵
倡權威材料學國安法 免道聽塗說
林定國去年曾分別出席教育局及由全國人大前常委范徐麗泰擔任主席的勵進教育中心舉辦的基本法講座,向教師講述基本法概念。他在教育局講座中,向教師講解國安法及坊間對其影響法治的關注,在回顧立法過程及國安法憲制基礎時,提及國安法與基本法的關係。林當時在講義提及學習國安法時,應以法律原本文本、法庭判決、官方聲明等可靠及權威材料為基礎,「避免道聽塗說」。
翻查教育局網頁,林定國去年7月在題為「對香港國安法的謬誤」簡報中,提及基本法及國安法均由全國人大主導制定,並引述有學說稱,由於國安法是基本法的特別法,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兩者若有不一致,「則優先適用國安法」。
回應稱兩法同為維護國家統一
本報向林定國查詢他引述的學說是否他本人的看法、日後處理兩法不一致原則時是否同樣適用。林定國透過新聞秘書回覆查詢稱,國安法與基本法目的一致,都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長期繁榮穩定,而國安法第一條明確指出國安法與基本法的關係。
翻查國安法第一條,條文提及是根據中國《憲法》、基本法和全國人大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決定來制定國安法。
學者:基本法人大制定 地位較高
來自內地、專門研究中國法律及比較憲法的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潔向本報說,國安法及基本法不屬於特別法與一般法,因為制定的機構不同,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而國安法由人大常委會制定。根據內地《立法法》規定,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屬「基本法律」,人大常委會修改時不能牴觸其基本原則。程說,從這個角度而言,基本法地位高於國安法,也反映在國安法第一條中。
程潔表示,香港法院對國安法非常有限的解釋權下,形容兩法關係對香港法院是重大挑戰。她認為,如果基本法並無具體規定,國安法可補充基本法,甚至與之區別;但如果兩法不一致,不能簡單地套用原則,要具體分析條款。
陳弘毅稱沒衝突 解釋權同屬人大常委
陳弘毅說,港澳基本法是在中國憲法下的「基本法律」,重要及權威性更高,但國安法是否屬「基本法律」則沒那麼清楚定義。他提及,內地不少官員及學者認為國安法是補充基本法,但他認為從中央政府角度而言,兩套法律沒有衝突,因為兩法的解釋權都屬於人大常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