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磚誤殺案 官提陪審勿感情用事 須只看證據 考慮被告是否伙同犯罪致死者危險
【明報專訊】七旬清潔工於2019年11月北區大會堂衝突遭磚頭擲斃,兩名青年被控誤殺等罪,昨於高院續審。法官杜麗冰引導陪審團稱,不應因同情死者、傷者或被告而作裁決,而控方承認致命磚頭並非出自兩名被告手中,但基於「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原則,陪審團須從證據考慮,被告是否伙同他人行事,令死者暴露於危險之中。案件今續,預料陪審團將退庭商議。
不感控方「黑衣人」「市民」描述偏見
首被告為劉子龍(現年19歲),次被告為陳彥廷(現年18歲)。法官杜麗冰甫開庭表示,陪審團只需客觀審視證據,不應感情用事,因為同情死者、傷者或被告而裁決,「不應被偏見蒙蔽雙眼」。辯方早前批評控方以「黑衣人」和「市民」形容當日丟磚的兩個陣營,杜官昨稱不覺得控方有偏見,上述說法只是簡單描述兩個不同的群體。
針對誤殺罪,杜官稱控方在本案引用「伙同犯罪」原則,只要兩個人協議共同行事、具共同目的,就構成伙同犯罪。杜官解釋,被告事前未必要有正式協議,可包括點頭示意;即使角色不同,被告都要承擔相同刑責。本案而言,控方指控被告伙同黑衣人行動,杜官認為陪審團要考慮被告有否參與其中,即伙同其他人從事不法行為,而任何合理的人都知道該行為會令死者遇險,從而死亡。
意圖傷人罪須判斷是否真信自衛必要
至於有意圖而傷人罪,杜官稱控罪重點在於惡意和蓄意傷人,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有否預料男子X嚴重受傷。對於辯方以「自衛」為抗辯理據,稱被告為保護友人而襲擊X,杜官表示,若陪審團認為被告真誠相信自衛的必要,並採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應裁定傷人罪脫,相反則裁定罪成。
杜官提及,次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持鋸傷人,但辯方爭議他驚恐症發作,由於雙方均傳召精神科醫生作供,陪審團可比對會面片段和證人供辭,判斷採納哪一方說法。
至於暴動罪,杜官表示被告警誡下承認身處現場,但僅僅在場不足以入罪,陪審團需考慮被告是否有意鼓勵他人使用暴力。
【案件編號:HCCC 322/20】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