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多次警民衝突,不僅傳媒拍攝的畫面,市民亦以手機拍片為證。七警案中,代表七警的上訴一方多次質疑應否接納新聞片段呈堂及其真確性,上訴庭判辭就「電子證據」(electronic evidence)作出指引,指必須首先證明片段與案件有關,再從片段的出處、拍攝至呈堂之間的證據,以判斷其真確性。 控方有責任證明沒被修改 上訴庭判辭提及,法庭在近二三十年,很多刑事案件出現了大量影片證據,包括來自商業大廈和公眾地方的閉路電視、幾乎所有人能即時拍下的手機片段及相片,以及容許任何人上載及下載相片及片段的互聯網。無疑錄影片段的證據是強而有力、圖像化,被形容是「沒有偏見的證人」,但同時陪審員易被影片說服,所以上訴庭特意提到,法官應作好「把關人(gatekeeper)」,審慎考慮片段是否真確,控方亦有舉證責任,證明片段沒有被修改。 至於如何裁定片段是否真確及可呈堂,判辭引用北愛爾蘭上訴庭「Murphy案例」指出,法官首先詢問片段是否與案件有關;再從片段出處、拍攝至呈堂之間的證據,裁定片段是否表面證供真確(Prima facie authentic);若是,片段便可呈堂,最後由陪審團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斷片段的真確性。 在本案而言,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已仔細和小心考慮各新聞片段,在毫無合理疑點下確立其真確性,故上訴庭認同涉案7段影片均為真確及可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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