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7名警務人員在2014年佔領運動中執勤時,涉在金鐘添馬公園「暗角」毆打公民黨前成員曾健超,前年被裁定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成,各被判囚兩年;7人其後就定罪及刑期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辭,裁定警員劉興沛及黃偉豪的定罪上訴得直,當庭釋放,其餘5名被告包括總督察黃祖成和高級督察劉卓毅等的定罪上訴駁回,但5人均獲減刑,其中黃、劉因職級較高改判入獄18個月,警長白榮斌和警員關嘉豪囚15個月,警員陳少丹因尚有另一項普通襲擊罪,被判囚16個月。
按職級高低減刑 囚15至18個月
上訴庭判辭指出,上訴人劉興沛(41歲)及黃偉豪(39歲)一直在影片或相片中未被認出,原審法官卻依靠個人判斷認人,理據薄弱及存在疑點,裁定撤銷二人定罪。劉及黃得知勝訴時臉露笑容,與其他人拍肩後離去。
至於定罪上訴被駁回的黃祖成(51歲)、劉卓毅(32歲)、白榮斌(45歲)、陳少丹(34歲)和關嘉豪(35歲),同須即時返回獄中服刑,5人在進入羈押室前,在犯人欄與親友隔茯謎手掌貼手掌,其中一名操普通話的女子情緒激動,在庭內崩潰大哭。據悉,5人均有意上訴至終審法院(見另稿)。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在判辭指出,今次上訴的關鍵是涉事警察參與毆打過程的整體背景,以及是否能辨認出涉事者。案中亦呈上多段新聞電視片段、新聞相片,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杜大衛經過「機率衡量」,正確地判斷片段及相片的真確性,而曾健超的證供能保證片段呈現事件發生的先後次序,加上其他控方證人的證供,確立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陳少丹、關嘉豪為襲擊曾健超的人。
兩人未被證人從影片相片認出
不過,劉興沛及黃偉豪的情G則不同。麥機智在判辭指出,在審訊時沒有任何證人從影片及相片中辨認出劉興沛和黃偉豪,而且劉興沛案發時只負責拍攝錄影,不屬於快速應變部隊,可是原審法官只憑其個人判斷,認為審訊31天以來已有充足時間觀察劉的相貌,在沒有其他片段材料作比較或測試,就此判斷片段中人屬劉興沛部分容貌,是危險及不穩妥。至於黃偉豪,他雖屬快速應變部隊,但原審卻推論他有參加隊員其後的行動,又只憑曾健超供稱其中一名警員戴「黑超」,就判斷黃偉豪涉案,同屬理據薄弱及存有合理疑點,故裁定兩人定罪撤銷。
官:受辱非打人藉口 動搖警公信
判刑方面,上訴庭判辭指出,上訴人在眾目睽睽下襲擊曾健超,不僅令警隊名聲受辱,更損害香港國際城巿的聲譽,尤其曾健超當時雙手被反綁,遭警員拳打腳踢,身體多處嚴重受傷,而警隊上級更任由下屬破壞法紀,此舉動搖了巿民對警隊和法治的信心。判辭又稱,無論上訴人面臨再大的侮辱和挑釁,亦無藉口毆打曾健超,故應判處即時監禁。不過上訴庭同意原審以30個月監禁作量刑起是過重,並按5名上訴人職級高低,以24及21個月作量刑起點,考慮5人服務社會及警隊多年、事件令他們失去事業及長俸,准他們各減刑半年。
【案件編號:CACC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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