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經緯上訴駁回 即時服刑 官斥非常壞榜樣 無真誠悔意
【明報專訊】退休警司朱經緯於2014年佔領行動期間,在旺角執勤時以警棍毆打途人頸部,因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成,判囚3個月。朱經緯上訴求推翻定罪及減刑,昨遭高院法官駁回,須即時入獄,繼續服餘下刑期,要在監獄度中秋佳節。法官斥朱經緯在下屬面前犯案,為下屬立下非常壞的榜樣,加上沒有真誠悔意,正如衝擊公民廣場的案例,不適宜判處社會服務令。
律師稱不申保釋 研判辭再定上訴否
上訴人朱經緯(58歲)昨聽取判決後,隨即步入囚室,神情平靜。其前妻及其他親友亦到庭支持,惟未見他兩名任警察的兒子。朱的代表大律師彭彼得透露,朱不會申請保釋,律師團隊會先研究判辭,再決定是否上訴。當記者問道朱得知裁決的心情時,彭彼得反問「你認為他開不開心?他只是執法,以後香港還會有警察執法嗎?」警方回覆表示,由於此案仍有可能按既定的法律程序上訴,故不便評論案件。
高院法官黃崇厚昨頒下判辭,針對刑期上訴,黃官表示,明白原審裁判官在量刑時必定感到十分困難,他處理上訴時亦遇同一問題。黃官解釋,朱在警隊服務36年,由警員晉升至警司,當中必定證明他是一名出色的警察;惟朱在警隊及香港的困難時期揮了一棍,令他一下子從天堂跌到地獄。
官指朱揮棍非作勢 造成實際傷害
黃官表示,警棍非常堅硬,是大武力武器,而朱高舉警棍,用力打向事主近頸部位置,若事主當時沒有披著衣物,後果必定會更嚴重。毫無疑問,案發時對朱及其同袍而言是非常困難的時期,但同意裁判官所指,朱沒有可能真誠或錯誤地相信事主具侵略性,以致他須使用任何武力。
朱雖然只是揮了一棍,但並非裝腔作勢,而是的而且確造成實際傷害。朱作為高級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犯案,不但動搖公眾對警隊的信心;他在下屬面前犯案,更為下屬立下非常壞的榜樣。
原審4個月量刑是重判 仍屬合理
黃官續指出,對於品格良好且對社會甚有貢獻的人,法庭量刑時須非常謹慎,同時要考慮朱作為非常資深的警察,在執行職務期間使用非法武力。本案涉及公眾利益,判即時監禁乃合適判刑,而裁判官採用4個月量刑起點無疑是重判,但也是一個合理刑期。
黃官相信朱是合適履行社會服務令的人,惟案情嚴重,朱亦沒有真誠悔意,正如近日衝擊公民廣場的案例指出,真誠悔意是判處社會服務令的重要因素。黃官更指「不論本庭多麼同情上訴人」,以及儘管他已還押16天,有條件釋放並非恰當處理方法。
就定罪上訴方面,黃官指出,從呈堂片段可見,當時在場的警察正揮動警棍驅趕人群,但朱揮動警棍的方式與同袍有別,在擊打事主鄭仲琲漱@刻更為明顯。
認同原審裁定 事主無不遵命令
黃官強調,即使如本案中有人認為當時情?須使用武力,以防止罪案發生,但法律不容許任意使用過分武力,否則向一個只威脅要揮拳的人開槍,也會變得合理。黃官認同裁判官的裁定,手無寸鐵的事主當時正穩定地向前移動,沒有不遵從警方命令的[象,更遑論行為具侵略性或帶辱罵成分。
對於上訴方質疑事主的誠信及誇大傷勢,黃官認為從事主當晚被襲後的即時反應,即抓?左邊後頸位置,顯示朱對事主造成實際身體傷害。黃官認為定罪裁決沒有任何不妥之處。
【案件編號:HCCC3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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