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政策嚴鬆不一 未善用酌情
【明報專訊】房委會文件顯示,刪除戶籍須戶主及擬刪除戶籍家庭成員簽署,交還公屋則只須戶主填妥表格及簽署。有議員批評戶籍政策嚴謹度不一,房署亦未有因應個案情G適當跟進。
除名須交證明文件 還公屋僅簽署
根據房委會文件,戶主有權向房委會遞交申請表,刪除已離世或已不在單位內居住的成員的戶籍,戶主須連同證明文件,例如結婚證明書、死亡證等一同交回屋h辦事處,而該申請表上亦要求擬刪除戶籍家庭成員親自簽署。房委會的文件又列明,如家庭成員自願退出公屋戶籍,可書面提出蝪ㄓ慁y要求,若房署證明遷出屬實,才會邀請戶主辦理刪除戶籍手續(見表)。至於交還公屋,戶主只須向房委會遞交遷出通知書,填寫交回單位原因,並由戶主一人簽署便可。
質疑為收樓粗疏處理
房委會委員、立法會議員尹兆堅直斥,兩個案顯示現行戶籍政策存漏洞,而且嚴謹度不一,「較低層次的刪除戶籍,就要多人去確認,但最高層次的交還單位則只要一人決定,這麼寬鬆」。他以Bonnie的個案為例,戶主離婚後明顯是「攬炒」,故意交還單位,但房署未有向家庭成員核實,質疑房署為收樓而粗疏處理個案。
至於楊女士的情G,尹認為房署一方面未善用酌情權,另一方面未有就楊女士胞妹的情G作合理判斷,因她自2013年已離家出走,尹兆堅懷疑房署為何仍接納對方以「可信納理由」解釋暫時未能在該單位居住。他另表示將在資助房屋小組提出戶籍政策檢討的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