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評論文章﹕.數據/例子說明.立場/論點.論據.反方論點.駁論/(見圖) ■關鍵字 1. 種族歧視條例 2009年7月全面生效,規定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均屬違法行為,確保不同種族的人在香港皆享有平等待遇。條例保障本港居民、所有在港人士,包括旅客及提出免遣返聲請人士。 2. 種族中傷 指藉公開活動煽動大眾基於某人的種族而對該人產生仇恨、嚴重鄙視或強烈嘲諷。任何涉及威脅傷害某種族人士的身體或損害其財產的種族主義煽動行為,均被視為嚴重中傷,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罰款和監禁。 3. 「假難民」 香港依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因其種族、宗教、國籍、參與團體或政見而在其本國受到逼害的外籍人士,可向入境處提出免遣返聲請,即使非法入境或逾期居留,審批期間都不會被政府遣返原居國。但近年有人懷疑部分聲請人濫用機制,非法留港工作和參與違法活動,把他們稱為「假難民」。 ■練習問題 1. 作者的立場是什麼? 2. 作者指出少數族裔人士在港生活或受到什麼歧視? (答案見另文) 作者: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 陳章明 [通通識 第4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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