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院早前裁定公務員事務局拒絕讓公務員的同性婚姻配偶享福利及津貼的決定屬歧視,認為同性伴侶應享相關福利,但同時裁定稅務局拒絕合併評稅的做法合憲。與訟雙方其後均提上訴,案件昨續審。申請人一方陳辭時指出,《稅務條例》中的「丈夫」只說是一名已婚男子,但無列明必須是一名與女士結婚的男子,認為局方不容許他們合併評稅,屬不平等對待;惟法官認為條例列明婚姻為一男一女,質疑此說法。 梁鎮罡昨與伴侶牽手離庭時稱,希望會有正面的判決,但無回應是否有信心。梁一方陳辭時指出,《稅務條例》就婚姻的定義中列明,在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由兩個有行為能力結婚的人按照當地法律而締結的婚姻,不論該婚姻是否獲本港法律承認,亦屬條例准許的婚姻。梁一方認為,由於梁與其同性伴侶已於新西蘭註冊結婚,在國際法律上已為合法結婚,若局方不容許他們合併評稅,屬不平等對待。 申請人:「丈夫」未必與女性結婚 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聞言質疑,條例雖認可海外註冊的婚姻,但同時列明「婚姻」須為一夫一妻。梁一方回應稱,條例中的「丈夫」定義為一名已婚男子,但無列明必須是一名與女士結婚的男子,而所謂的「妻子」定義亦類同。惟高院首席法官張舉能指出,即使「丈夫」和「妻子」的定義真如其所言,但仍需是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梁一方回應稱,立法者當初立法時或未曾考慮同性婚姻的存在,但現時情G已變,同性婚姻應在考慮之列。 梁一方又說,若不能合併評稅,意味家庭開支增加,局方亦未能解答為何同性戀者較異性戀者須付更多稅款,認為這屬歧視。法官聽取雙方陳辭後,押後宣判。 【案件編號:CACV1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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