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嚴格法律責任」 毋須證犯罪意圖
[2017.10.19] 發表
【明報專訊】民政事務局擬透過修改《旅館業條例》,新增一項「嚴格法律責任」(strict liability)罪行,期望減輕牌照事務處的舉證壓力。律師梁永鏗解釋,罰較輕的罪行一般以嚴格法律責任作檢控,如違例泊車,一旦被發現就會被檢控,被告人無法以各種理由抗辯。
梁永鏗指出,「嚴格法律責任」的犯案者毋須有犯罪意圖,只要做出犯罪行為,便要負上刑事責任,一般涉及刑罰較輕的罪行,變相令被告人更易入罪,例如違例泊車者不能以一時忘記付款作抗辯,「總之沒有這麼容易爭拗」。
此外,新條文指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會由20萬元增至50萬元,監禁期由2年提高至3年。律師黃國桐認為,「嚴格法律責任」多用於較輕的罪行,一般判監半年或罰款數千元,若新《條例》提高罰則,就不應加入「嚴格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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