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興訟與舊愛爭產案
律師﹕逃避買家稅懲罰嚴厲
【明報專訊】香港女商人就列治文一物業的業權而狀告她前男友的訴訟中,法庭文件提及由於女商人為外國人,若在本地置業便需繳付15%外國買家稅,所以懷疑最終物業的註冊業主為男方名字。有律師指民眾可以此案為鑑,提醒逃避外國買家稅罰款高,甚至要入獄。
資深地產律師貝因斯(Khushhal Bains)指出,對於一些嘗試避徵外國買家稅的,此案應可作為警惕,「一直以來我都告訴顧客,不要做類似這樣的事。」他指打擊逃避外國買家稅的條款很嚴厲的,包括大額罰款,有可能坐監。
就該民事訴訟,他懷疑法庭對女原告的想法,「有可能的是,法庭或會指你不是以清白之身來到法庭。前男友擁有業權的唯一理由是你嘗試行騙以避繳15%。」
法律上有一項稱為清白原則或淨手原則(clean-hands),指提訟者必須自身清白。
香港女商人訴訟中的法庭文件顯示,女原告和男答辯人因有共同朋友而在2014年10月相識,到2016年,他們在一次由溫哥華飛香港的航班商務艙再相遇,當時男方是航機上的機艙服務員,兩人及後約會。到2017年8月初,男方透過短信告訴原告人,兩人關係終結;業權所涉及的物業,是前半年向銀行貸款買入。
據政府網站的資料顯示,該房屋2017年的估值為224.8萬元,但曾經以234.99萬元易手,若以這價值推算,15%外國買家稅相等約33.7萬至35.2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