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費從未變 無巡查計劃 審計批土地牌照監管差
【明報專訊】審計報告今年4月曾批評政府土地牌照的管理制度,包括牌照費45年來從未調整,而地政總署各分區地政處均沒有就持牌構築物制訂巡查計劃,亦無設立中央資料庫,難以有效監管持牌構築物有否妥善遵守牌照條件。
無資料庫記錄違規跟進
審計報告指出,地政總署轄下12個分區地政處負責監察持牌構築物,確保其遵守牌照條件。根據地政總署指示,每個持牌構築物應最少每年巡查一次,也可以因應工作緩急,把巡查次數改為不少於每3年一次。然而審計署發現,12個分區地政處均無就巡查持牌構築物制訂巡查計劃。各分區地政處只會在有需要時,例如接獲投訴、轉讓政府土地牌照的申請,以及接到修葺或重建構築物的申請時,才會巡查持牌構築物。而分區地政處亦沒有設立中央資料庫,記錄每個持牌構築物的巡查時間、發現的違規情G和採取的跟進行動等。
其中審計署今年1月實地視察位於離島區的30個持牌構築物,當中一個持牌人2005年已被離島地政處發警告信,要求拆卸違規搭建的天台構築物,惟署方12年後,至今年1月視察時仍見該違規天台構築物。
審計報告批評,缺乏巡查計劃及中央資料庫將阻礙地政總署管理層監察分區地政處的巡查工作,無法保證1.5萬個政府土地牌照所涵蓋的構築物妥善遵守牌照條件。
牌照費遠低於市值租金
此外,審計署亦發現牌照費自1972年《土地(雜項條文)條例》通過以來從未調整,住用持牌構築物的牌照費遠低於同類處所的市值租金,其中市區的牌照費每平方米僅為1至10元,新界更低至0.3 元。
至於非住用持牌構築物,政府早於1970年代中期起已推行政策,把相關牌照陸續轉為短期租約,以加強管制。加上短期租約的租金較高,亦可保障政府獲得更佳財政收益。然而截至2016年3月,仍有4733個非住用政府土地牌照未被轉為短期租約,當中有多少土地適宜轉為短租,地政總署亦無備存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