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市建局2014年宣布將土瓜灣道68A至70C號(雙數)納入重建計劃,中年漢入稟指出,於1993年起住在土瓜灣道68A、由父親的結拜兄弟持有的一個單位,但對方移居外地後銷聲匿[。他向法院申請逆權侵佔該單位,雖然市建局其後宣布不會落實重建計劃,但他繼續訴訟,昨獲高院批准申請,判他獲得該單位業權。 法官昨頒下判辭指出,原訴人譚永聰與其前妻及前妻胞妹,自1993年起一直佔用該單位,譚負責保養單位及支付管理費等開支,而單位業主譚民一直沒有提出反對或提交任何證供,故裁定原訴人可獲該單位的管有業權。 原訴人於2014年入稟,指被告於1962年以3.2萬元購入土瓜灣道68A號4樓單位,但對方移居外地時將單位交由原訴父親打理,自此銷聲匿[。他說,已佔用該單位超過《時效條例》所規定的12年,故申請逆權侵佔。 【案件編號:HCA15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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