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甘健成一方原審時稱,自父親甘穗煇掌權年代,已與二弟甘琨禮有所共識,彼此在鏞記平起平坐;但甘琨禮成為大股東後把大哥「踢出局」,令甘健成受不公對待。上訴庭認為,未有證據證明雙方早有「平等」共識,若要評估甘琨禮對甘健成不公,必須指出實際事例。 指昔日做法不等於今天共識 上訴庭昨在判辭指出,甘健成過去掌管酒家運作,甘琨禮負責行政事務,但昔日做法不等於今天共識,更不代表日後不能改變。甘健成與甘琨禮早年跟隨父親打天下,父親擁「話事權」,當時兩兄弟的權力「相同」。但甘穗煇退下火線,子女轉讓手上的股份不受限制,公司控制權總會有所轉變。甘琨禮成為大股東後,有權改組董事局。過去與兄長「平起平坐」並非共識,不應因此約束大股東的權力,更不應以此事件去裁定甘琨禮未顧及甘健成的期望,不公平對待甘健成。 判辭續指出,甘健成提出多項指控,認為甘琨禮不公平對待對他,例如逐步奪去母公司控制權等。但原審法官裁決只處理部分指控,其他指控如甘琨禮排擠甘健成於管理層之外,未作詳細裁決。 上訴庭指甘健成雖身為董事局成員,但有可能已失去實際權力,故必須指出甘琨禮一方實際損害甘健成利益的行為,才能評估甘健成是否受到不公平對待。但上訴庭已裁定沒有司法權處理案件,故未有深入分析該些「未處理」的指控。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