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不符呈堂原則獲官酌情 湯家驊:不出奇但少見
【明報專訊】獲准呈堂的新證據,是警方於原審時已掌握、但最終決定不呈堂的證據。上訴庭考慮本案涉及公眾利益,運用酌情權接納重新呈上證據。資深大律師湯家驊相信,代表警方的律師於審訊時「誤判」形勢,才沒呈遞該證據,法庭有權拒絕在上訴時採納,但亦可考慮當事人不應承擔律師疏忽的後果,運用酌情權,形容情G「都唔係出奇鵅A不過就比較少」。
警原審時已掌握 涉公眾利益獲納
判辭中採納一宗英國上訴庭案例訂下的三大原則,即新證據不可能在原審時提出、將嚴重影響判決、可信及可靠,才可於上訴階段提出。
湯料原律師誤判 官或思當事人受累
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力陳,申請人覆核的理據及相關陳辭,令當時代表警方的資深大律師杜淦i,判斷警方實施行動呼號系統的情G與案無關。上訴庭不認同此陳辭,認為警方早有機會呈上相關證據,不符上述三大原則,但重申本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可運用酌情權採納新證據。
湯家驊回應本報查詢指出,申請新增證據時,一般須證明新證據符合全部3項原則,是次受爭議的原則,主要是證據能否在原審時提出,而本案律師在原審時誤判形勢,沒有舉證,「咁無辦法啦」;但法庭仍可考慮當事人不應受律師的疏忽拖累,且本案涉重大利益,警方敗訴影響公眾安全,有酌情權批准呈新證據。
至於新增證據是否對警方有利,湯家驊強調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宜評論,但一般而言,接納新證據代表法庭認為證據會左右原審判決。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