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人售出豪宅資不抵債 如何付經紀佣考起法官
【明報專訊】近千萬的豪宅總有富麗堂皇的外貌,但外貌的背後,卻可能是資不抵債。安省一名姓石的華人業主在以688.8萬元售出其豪宅後,被發現沒有足夠餘錢支付第四按,更沒法支付經紀佣金。事情鬧上法院,連法官都難以決定,那買房子的74萬元訂金應否用作支付38萬元地產經紀佣金。
法庭文件顯示﹐華人業主石某(Shi,音譯)以688.8萬元的價格出售了一座豪宅,房屋的交吉日期為今年的8月30日。為此﹐買家向地產經紀公司蘇富比(Sotheby)支付74萬元的定金。
但石某的這處房產已經被做了4次按揭,而且還有不少的地稅和水電氣等雜費未交。就算這宗房產交易順利完成,那筆近700萬元的購房款,在支付給第一和第二兩家按揭放貸人之後,已經無法全額支付第三家(第3次和第4次為同一家放貸人)按揭。
如今業主石某在該房產中已經沒有任何權益,借出第三(四)筆按揭貸款的放貸人有可能會有損失,自然希望將損失減少到最小。而房產中介公司蘇富比也希望能拿到交易額5%的佣金,即將近38萬元。因此雙方都將主意打到了那筆74萬元的定金上。
原屋主石某和第三放貸人要求地產經紀公司將定金全部交出來,認為無論是為了佣金還是其他原因,經紀公司都無權持有這筆資金。因為根據舊例,在破產情況之下,放貸人對按揭物業的債權等級,高於房地產經紀人對破產賣主的佣金債權。
但安省高等法院的邁爾斯(FL Myers)法官指出,此案並非債主向欠債人提出競爭性索賠的破產案,而是原業主試圖從經紀公司手中,獲取後者根據各方之間的合同合法持有的資金。
而房產交易合約清楚寫明,「定金將在本協議完成或以其他方式終止之前,以信託方式持有,並在完成時計入購買價格。」
雖然賣家請邁爾斯法官下令將定金全額支付給他們,但買家並沒有簽字認可,而且如果沒有受益人的一致同意,法官也難以決斷。
而蘇富比公司根據佣金信託協議,在交易已經結束的情況下,確實可以合法地獲得佣金。
法官指出,在本案中,房主已經沒有任何權益,更沒有剩餘的資金用於支付佣金。
如蘇富比公司所宣稱,它根據合約以信託方式持有佣金。但相關的監管規則和條例,是否與舊例有衝突?法官也不清楚,只好將聆訊推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