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民政局長監誓判真誠否 民主派憂官員按北京「讀心」
【明報專訊】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鄧忍光昨日說,當局初步建議,由特首授權民政事務局長(現為徐英偉)替區議員監誓;據本報了解,過往宣誓只視乎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修例後監誓人可判斷宣誓者是否真誠,按新例要求,反對《港區國安法》者或可被視為不效忠特區的「負面清單」行為,可被裁定不真誠、不符宣誓要求,不能做議員。民主派憂慮官員「讀心」、按北京喜好決定有關人等會否被取消資格;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形容做法「唯心」,質疑標準如何。
曾國嚏G刑事條例涵發假誓
修例草案文件中,建議由特首擔任行會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及區議員的監誓人,但可授權他人代為監誓。鄧忍光在記者會稱,建議立法會議員由政務司長監誓、區議員由民政局長監誓。政制局長曾國嬰b記者會上並稱,《刑事罪行條例》第32條可涵蓋發假誓行為。翻查條例,一經定罪可囚7年及罰款。
現律政司長若要入稟DQ議員,須在該人以議員身分行事的6個月內提出,草案建議修例,令律政司長可在任何時間提出法律程序,其間有關議員須停職,薪津如何處理?曾國擎暀嬪O由立法會及民政局決定。
過往審核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曾拒絕多人「入閘」,常被指是用「讀心術」判斷。公民黨主席梁家傑稱,對監誓者會否同樣讀心「當然有憂慮」,有關規定是按北京喜好而行,若中央不欲某人參選、當選,可藉設計制度控制。
張達明:發假誓關乎事實
放在是否真誠屬主觀
若宣誓未獲信納會否被控「發假誓」?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宣誓是否真誠可按過去言行判斷,發假誓是刑事罪行,由法庭判斷,他認為,若已被指不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而遭DQ卻仍宣誓,便屬發假誓。不過,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相信不會被控發假誓,稱一般而言,檢控發假誓是用於有關虛假事實的宣誓聲明,很難有足夠證據就議員宣誓內容提控。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發假誓本是與事實有關,如結過婚「但又話冇」;若放在真誠與否則是主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