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否考慮法例通過前行為 曾國嚏G無特定追溯期 視實際情G
【明報專訊】政府修訂宣誓及相關法例,參選立法會及區議會時會被追究過去5年,如有言行曾被依法認定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由認定當時計,5年內不能參選。區議員在上任後、修例前做過違反誓言的行為會否成被取消資格(DQ)理據,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曾國擎晼u追溯期」無特定的安排,會否考慮到法律通過前的行為要視乎實際情G。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強調,不應用「追溯力」理解此修例,強調是否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是持續的責任和心態,不止是宣誓或參選當刻。
湯家驊:效忠特區關乎持續責任心態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回應追究5年言行是否追溯力問題,稱視乎怎樣理解何謂追溯力,他稱政府可以指出,有關參選資格的條文適用於條例通過後有意參選的人,所以不算是追溯力。
民主黨主席羅健熙稱,政治立場5年內有改變並不奇怪,質疑為何會成為不能參選的準則,「看(前新聞統籌專員、民主黨前成員)馮煒光,他在5年內轉悀]很快速」。
勢被DQ 4人涉國安法生效前行為
馬嶽憂追溯力「喜歡有就有」
中大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稱,勢被DQ的4名區議員,行為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作出,不知DQ基礎為何,若追溯力是當局「喜歡有就有」,變相所有從政者過往言行可成DQ理由。
湯家驊稱今次不是刑事條例,沒有監禁罰則,而追溯是指有人在過去做了某事,但當時不是違法,但之後變成違法行為,追溯至當時的行為以作懲罰;律政司可以在某一時刻認為議員無出任議員的資格,基於發現該人作出不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違誓的行為,舉例之前無被DQ的議員不等於一直都是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而即使過去曾被認定作出「負面清單」上的行為,在宣誓或參選前也可以證明心態有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