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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提供的現場截圖。(電視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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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加國新聞
 指事件由「小孩子鬥氣」引發
台生涉殺陸生案 傷者堅稱翁男開槍

【明報專訊】因涉殺人案被引渡回加國受審的台灣男子翁李嘉,昨日於卑詩省最高法院繼續接受審訊。事件中遭槍擊受傷的男子Ralph Wu及一名目擊者昨日以證人身分出庭。Wu指出,事件引爆點只不過是「小孩子鬥氣」,誰也沒想到竟引發命案。面對辯方律師的多次提問,Wu始終表現出異常堅決的態度,堅稱翁就是槍手。

這宗案件發生在2006年1月22日凌晨時分,當時一名來自中國大陸的19歲男子張少新(Shaoxin Zhang,音譯)於本那比北路(North Road)3355號一個停車場被槍殺,另外一名年輕人Ralph Wu中槍受傷。翁姓男子其後潛回台灣,最終於去年韓國入境的時候被逮捕,其後被引渡回加國受審,後被控二級謀殺及意圖謀殺罪。

昨天上午,在槍案中遭槍擊受傷的男子Ralph Wu首次以證人身分出庭,他在辯方律師的提問下,簡述了事件的全部過程。

Wu說,他在2004至2006年期間,是Coquitlam College一名學生,他和本案的另一名重要相關人士Leo在案發前2、3個月通過買賣香煙結識。據翁男此前在審訊視頻中的表述,Leo被他稱為「不是很熟的朋友」,二人此前同樣也是因為香煙生意相識。翁男曾表示,Leo欠他2000元,那晚Leo要求翁陪同外出辦事,並告訴翁,事成後便可順利還錢。翁男在審訊視頻中曾反復強調,他當晚外出的目的,僅是為拿回欠款,所以一直坐在車中等待,未參與任何爭鬥。他指,其他事情他並不知曉,亦與他無關。

但是,Wu昨日提供的證詞卻與翁男先前的說法大相徑庭。Wu表示,他販賣給Leo的香煙均是於機場免稅店購買,而且他只是原價賣出。

Wu說,案發前一天的白天,他曾讓Leo幫忙購買8張總計價值80元的夜店門票,但後來因為一些原因無法前往夜店。Wu表示,當時已是隔日凌晨,Leo打來電話要求他支付80元的門票錢,但是Wu卻認為,他並未使用這些票,所以不想付錢,二人因此在電話中發生了爭吵。

Wu強調說,他並未下定決心不給錢,其實錢已經準備好,準備找機會給Leo,只不過Leo的態度很差,因而使矛盾不斷激化。Wu還說,他與Leo就夜店門票的事情通過2次電話,其中有一次是其他人使用Leo的電話打給他,並在通話時互爆粗口,甚至辱罵對方的母親。Wu對辯方律師說,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辱罵對方母親是一種非常嚴重的挑釁行為。Wu說,Leo此時要求約他在本那比鐵道鎮(Metrotown)附近見面。Wu表示起初並不想答應,因為路途較遠,且擔心對方可能會召集人馬對其進行報復。此時,Wu的情緒有些激動,他說,Leo對他不斷挑釁,除繼續辱罵外,還威脅他說「記得穿好防彈衣」。

Wu表示,他當時正在本案被害者張少新家中,除了他和張少新外,還有另外兩個朋友Steve和Steven。幾人商量過後,決定前往與Leo約定的停車場見面。Wu強調,他們此行並非為了打架,亦未攜帶任何武器。但為保險起見,他還約了另外一個朋友在停車場附近等待,目的是如果對方真的有槍,這位朋友負責立刻報警。

Wu繼續描述說,他與張少新等4人最先到達停車場,幾分鐘後,Leo一行人才出現。他說,兩車都停好後,他和Leo均下車走向對方,雙方也向對方大聲叫囂。此時,一名「身材魁梧」的人從對方車中下來,拉回了Leo,但雙方的謾罵卻未就此停止。Wu堅稱,他們沒有要對Leo動手的打算,否則一見面就會直接出擊了。他在走近對方的途中,對方車中的司機突然衝向他,用硬物擊中了他的頭部。他補充說道,不知道被什麼東西打到,但是雖然遭到攻擊,神志卻依然清楚;可以清晰地看見,坐在副駕駛位置的人持槍走出車中,開槍擊中了他的手臂,隨後他又陸續聽到幾聲槍聲。他確定槍手就是翁男。

辯方律師詢問Wu關於事後配合警方調查的經過,Wu表示,他在警方提供的嫌疑人照片中,一眼就認出了當時的槍手。他還說,事發前2個月左右,曾「遠遠見到」過翁男。此外,他還表示,曾從Leo口中聽說過,翁男是他們一伙人的老大,而且手裏有槍。

另一目擊者Steve昨天也出庭作證。Steve說,他是被害者張少新的朋友,也是鄰居。事發前,張少新打電話叫他到其家一趟。Steve表示,當時家裏共有4人,包括他、張少新、Ralph Wu和Steven。他聽到Wu曾在電話與人發生過爭吵。

Steve指出,當他們聽說對方有槍時,都認為那也許只是嚇唬人,但預料到可能會發生打鬥。他強調說,在事發現場時,對方有人曾搖下車窗,以挑釁語氣問Wu是否穿好了防彈衣。

此後,控方律師播放了一段事發停車場監控錄像視頻,Steve對視頻中的車輛和人物進行了指認,並以目擊者的角度簡單描述了事發經過。

該案自6月初起在卑詩省最高法院開始審理,至今已超過兩周。此前,負責調查該案的警員曾出庭,警員結合翁男去年7月21日於本那比皇家騎警總部接受問話的錄影片段,對審訊取證的過程進行過較為詳盡的解釋說明,但辯方律師卻指,翁男在審訊中疑似遭到「誘供」,一些透過審訊得知的「事實」不可作為呈堂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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